浙江天台,6名男子到KTV唱歌喝酒时,每人支付了1200元叫了陪酒女。次日,一名

小峰聊社会 2025-04-29 10:13:16

浙江天台,6名男子到KTV唱歌喝酒时,每人支付了1200元叫了陪酒女。次日,一名陪酒女经抢救无效死亡后,KTV补偿家属105万元。事后KTV以追偿为目的,将6名男子告上法庭,要求6人共同承担80%、赔偿84万元的责任。法院这样判!

(来源: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事发当晚,男子贾某约崔某、程某、杨某等三人到KTV纵情高歌、开怀畅饮。

四人抵达KTV包厢后,杨某又邀来魏某、任某加入这场狂欢。期间,六人各自叫来一名陪酒女作陪。除了贾某等六人及六名陪酒女,包厢内还有两名经理、一名男服务员和一名女服务员。

凌晨1时42分,贾某结清了包厢的酒水消费款。陪酒女金某掏出手机收款码,收取了魏某微信支付的1000元和支付宝支付的200元,即每人小费1200元。随后,众人陆续散场。

3时许,同事发现金某喝多了,便将她抱出包厢,安置在KTV前台的沙发上休息。

3时42分,贾某成为最后一个离开KTV的人。

4时许,同事察觉金某情况异常,急忙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可惜最终抢救无效,金某香消玉殒。

家属报警后,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但以KTV涉嫌提供有偿性陪侍服务为由立案调查,并查封了该KTV。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第4款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两个月后,经主管部门调解,KTV先行赔偿家属105万元,并与家属签订调解协议,约定该款项为KTV代为支付,且事后有权向共同饮酒人追偿。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致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据此,KTV以贾某是活动组织者、魏某等五人是共饮者为由,将六人告上法庭,要求追偿80%的责任。KTV认为,金某在包厢饮酒身亡,自己作为经营场所仅承担20%管理过失责任,80%主要责任在贾某等六人,代为赔偿后要向他们追偿。

贾某辩称,自己仅邀请崔某、程某、杨某喝酒,其余人不认识,且金某收款时清醒,次日才知金某在抢救,自己不应担责。

崔某称,自己只认识贾某,1时30分就已离开,未与金某喝酒,也不认识她,4天后才通过贾某得知此事,对金某死亡无过错。

杨某、任某、程某均未答辩。

魏某则辩称,自己凌晨1时39分支付小费后离开,金某6时许到医院抢救,无证据证明自己喝酒行为与金某死亡有关;也无证据证明自己故意劝酒或有其他违法行为,无过错;未授权KTV赔偿,调解协议对自己无效;KTV赔偿是为重新营业、减少损失。

法律最终这样判决: 首先,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证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KTV主张贾某、魏某等人的喝酒行为与金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却未提供鉴定报告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我国法律未禁止公民饮酒或多人共饮。饮酒者酒后出事,不应过度苛责共饮者。判断共饮者是否担责,需结合饮酒起因、经过、酒后处置等综合判断。共饮者因共同饮酒使同饮者处于更高危险状态,负有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酒及阻止过量饮酒者继续饮酒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公安机关调查未发现有人故意劝酒金某。金某作为KTV陪酒服务人员,与客户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客户支付服务费用后,合同即结束。

最后,KTV未能证明服务合同结束后金某有明显醉酒状态,且从合同正常履行完毕来看,至少可确认服务结束时金某意识清醒。另外,金某身处工作场所,且有其他同事,要求贾某等人在服务合同结束甚至离场后承担照顾义务,显然不切实际,对作为消费者的他们也不公平。

综上,法院驳回KTV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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