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脸了!河北石家庄,男子经常在办公室与女同事嬉戏打闹,偶尔也有搂抱、亲吻的行为,男子对此习以为常。岂料事发当天女同事心情不好,男子走到女同事身后对其拥抱后,次日女同事报警。男子也因猥亵他人被公安机关拘留5天。男子不服认为这是同事间正常的感情沟通,并没有违法的故意。法院怎么判?
(案例来源: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李某与女子任某系同事关系,两人在一间办公室工作。
李某性格外向,幽默风趣,经常跟任某开一些不大不小的玩笑,要是高兴了,还会对任某进行搂抱、亲吻等动作。
期间,任某并没有明确制止过,而李某也习以为常。
事发当天,李某见任某正背对着自己站着,于是就悄悄来到任某的身后,从后面抱住了任某,并欲对任某进行亲吻。
任某明显是心情不好,先是把头扭到一边,接着把李某推开,李某见状识趣的离开,并没有对任某继续纠缠。
岂料,任某还没有解气,在次日报警。公安机关通过对两人的分别询问,以及对办公室监控录像的回放,确定李某存在猥亵行为。
猥亵在在行为表现上,包括对他人抚摸、亲吻等行为。民警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他人的身体权和隐私权,违背他人意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结合李某违法性质以及恶劣程度,公安机关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李某不服,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错误,遂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处罚。
围绕其诉求,李某提出以下理由:
第一,李某与任某系同事关系,两人平时感情较好,不存在侵害的故意。
第二,李某经常与任某开玩笑,期间任某情绪平稳,并没有抵触行为。
第三,事发时任某进行抵抗时,李某便没有继续进行纠缠。
第四,李某对任某的行为仅限于搂抱、亲吻,对任某造成的影响微乎其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综上,李某并没有违法的故意,公安机关应以教育警告为主,并非对李某进行行政处罚。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李某对任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行政机关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审理时认为,任某作为受害者,在事发后主动报警,应认定李某的行为,违背了任某的真实意愿。公安机关对两人的调查以及现场监控视频的显示画面,均可以对上述事实进行佐证。
故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对李某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李某的诉求。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于李某没能提供新的证据,二审对原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再次驳回李某的上诉。
对此你怎么认为?
彩云飘飘
下次再抱再亲你得先问好了。
单身情歌
活该,心术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