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真是不知足!新疆,男子在63岁时娶了比自己小15岁的妻子,可男子还不知足,结婚

重瓦下庆 2025-04-29 10:57:50

这真是不知足!新疆,男子在63岁时娶了比自己小15岁的妻子,可男子还不知足,结婚不到两年又找了一名19岁的情人。两人交往的3年时间里,男子累计给对方花了82多万。发现妻子有所怀疑后,男子担心妻子把事情闹大,哄骗情人写了一份借款8万元的借条。岂料,男子转头就向妻子交代了真相,并配合妻子把情人告上法庭,要求情人退还剩余的74万余元,法院判了!(案例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陈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9年登记结婚。

虽然当时的陈某已经63岁,足足比何某大了15岁,可是何某却坚定的认为自己找到了爱情,相信陈某一定会给她一个幸福的生活。

哪里想到,两人结婚还不到两年的时间,在一次应酬期间,陈某认识了19岁的蔡某,一来二去,两人迅速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

为了讨蔡某的欢心,在交往的三年时间里,陈某累计给蔡某转账82万余元。可是天下并没有不透风的墙,陈某的异常举动,还是引起了何某的怀疑。

陈某担心何某会把事情闹大,于是私下找我哄骗蔡某,写了一份声明,不仅承认两个人是情人关系,还写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

蔡某被忽悠的团团转积极配合陈某,等了陈某拿到声明之后,立刻找到何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婚外情事实,并配合何某将蔡某告上法庭,要求蔡某归还剩余的72万余元。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同时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给蔡某转账的80万余元,涉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综上何某有权要求蔡某归还不当得利。

蔡某不认可何某的上诉,认为:

第一,当初陈某追求蔡某时,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声称自己是丧偶,蔡某才同意了陈某的追求。

第二,两人交往期间,陈某多次哄骗蔡某会与其登记结婚,作为一名19岁的女生来说,误以为自己遇到了爱情,浪费了自己三年的大好青春,蔡某才是受害者。

第三,陈某给蔡某转账的80万余元中,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用于两个人的共同花销。

第四,陈某与何某相互串通,损害了蔡某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怎么判?

本案的关键在于,何某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时查明,陈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蔡某建立起不正当关系,两人交往期间,所有的花费均系陈某与何某的共同财产,陈某的行为侵犯了何某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到本案当中,蔡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陈某给其转账适用于两个人的共同消费,故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何某的诉求,判令蔡某限期归还本息72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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