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熊先生把将近200万的法拉利新车借给朋友毛某接亲,谁知道发生了车祸,维修费高达120多万,他要求理赔时却遭拒绝,而毛某只愿赔偿十几万,熊先生起诉了理赔方。熊先生花了将近200万买了一辆豪车,拥有爱车之后,熊先生也经常开着他的爱车和朋友到处去兜风。他的一位朋友毛某看到熊先生买了新豪车之后,也是对熊先生羡慕不已。在熊先生买车没几天,他也想尝尝开豪车的滋味,于是他有事就向熊先生借车,熊先生为了朋友之间的面子,于是把车借给了他,而这位毛某也很讲信用,没过几天也把车归还了熊先生。熊先生看毛某把车归还之后,本以为毛某过完豪车瘾之后,就不会再打他主意了。可他没想到,才过了几天,毛某又向他借车。他说,他有一位湖北的朋友要结婚了,为了结婚的喜庆,他希望能借熊先生的豪车去撑面子。熊先生有些不乐意,他正想找理由拒绝毛某,而这时候毛某却向熊先生转了6000元的红包,并且再次表明,就是想借他的豪车去给朋友撑面子。熊先生看到毛某也是一个重情义的人,他也不好拒绝,于是再次为了面子,他又借车给毛某了,然而就是因为这次为了面子,让他承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因为借车之后没几天,他接到了毛某的电话,说在回来的高速路上,由于后驱车,动力比较大,发生了打滑,所以车撞向了高速的护栏,导致车被撞得面目全非,几乎成了半截车,所幸的是毛某并没有受伤。听到自己的车被撞成半截车,熊先生是又后悔又心痛。但是他想起自己几天前刚买了6万多的车险,现在已经生效了,他的心情才稍微感到有些安慰。而理赔方经过对车子的检测,定损的维修费竟然高达120多万。本来熊先生所买的险已经生效,他们应当赔付120多万,然而在调查事情的经过之后,他们却一分钱也不赔。原来,当他们了解到,毛某给熊先生转了6000元的红包后,赔付方认为,熊先生不是把车借给朋友,而是把自己的车出租。因此被认定为对外非法租赁非营运车辆,所以拒绝赔付。毛某得知情况后,也只是赔了熊先生十几万,然后人就消失了。熊先生面对这种情况很无助,于是起诉了赔付方。熊先生辩解,他只是借车给朋友去接亲,而朋友给他发的是红包,不属于租金,因此他的车并不是非法租赁。然而在审理的过程中,他们在收集毛某的证词时,毛某却明确表示,给熊先生的6000元是租金。原来,毛某把车借给熊先生之后,他就把熊先生的车以每天3000元出租出去,所以在一审,二审的判决中,熊先生的车依然被认定为是非法租赁非营运车辆,因此驳回了熊先生要求赔付的诉求。但熊先生对于在一审,二审的判决都不服,他表示将会继续上诉。熊先生并不知道毛某把自己的车出租给他人,在这种情况下,他要求赔付的诉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一、一般情况下,借别人的车出了车祸的责任认定问题,是由使用人承担责任的。《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由于毛某把车出租给他人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维修费高达120多万,在这种情况下,毛某赔偿十几万是远远不够的,他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二、熊先生认为自己只是把车借给朋友接亲,并没有和朋友毛某签订出租协议,所以他和毛某之间不是租赁关系。但是毛某将熊先生的车出租给他人,构成了事实上的租赁,那么赔付方可以不赔付的。《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有效期内,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理赔方,理赔方可以按照约定增加费用或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应当将已收取的费用按照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以熊先生的车由于构成事实上的租赁,在这种情况下,理赔方可以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三、由于在整个事件中,熊先生并不知道毛某把他的车出租给他人,站在熊先生的角度来说,确实不是把自己的车租赁出去。可是由于毛某已经把车租给他人,事实上构成非法租赁非营运车辆的事实,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熊先生应当追究毛某的责任。所以这件事提醒大家,对于自己的车子,不管是关系多好的亲朋好友,能不借则不借。对于熊先生的豪车,大家认为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千不该,万不该,车和老婆不外借,难道不知道吗?这是车毁了,要是再死伤几个人,倾家荡产也可能,教训呀,都要记住,再亲再厚也不借,得罪人也设啥了不起,大不了不来往,没车的人咋想的,万一出事咋办,出门上路千变万化,身不由己,一旦出事后悔迟,所以,别借车,不借车,大家都好。
网友:有钱人不理解,有骨气有自尊的人是不会借车的,也不会和有钱人交朋友,根本不在一条线。 但有钱人也难受啊,自己这么有钱,如果没人巴结,那得多没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