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反目”男子欲追讨7万元恋爱花销这能行吗?

惠州广播电视台 2024-04-01 19:57:05

去年二月份,夏先生在交友平台上认识了刘女士,两人经过接触后都认为对方是可以走完下半生的伴侣,双方便确定恋爱关系。夏先生告诉记者,恋爱期间与刘女士相处如家人一般,但是三月中旬,对方却突然提出分手。

夏先生:人还是不错的,但是我没想到,突然说翻脸就翻脸。我对她相当好,她说跟我分手,我说这绝对不可能的,她就几天都不理我。这几天我给她打电话,她就说你不要再纠缠我,不要给我打电话了,我们不会在一起的。

夏先生表示,恋爱期间给对方线上线下的转账、汽车加油、吃饭等花销大约有七万元。

夏先生:去年八月份的时候才在一起,在一起了以后,就叫让我把钱转给她。她让我把手上的钱都转给她,说我们养老,我说可以。打工的钱也要给她,我说行。前后总共给她7万多块钱。

两人情感破裂,等不到终身幸福,但花出去的钱始终让夏先生心中感到愤愤不平,想要把钱追回。

在夏先生眼里,如今的刘女士俨然成了出轨骗感情、骗钱财的“坏女人”。那么对方又是如何看待这份感情的呢?记者联系了刘女士了解情况。对方表示提出分手并不突然,而是通过一件又一件的事情感到心寒,才决定分开。

刘女士:性格合不来,他心胸狭窄。不是说分开才这样说,就是人不接触,其实都不知道一个人是怎么样的。

对于这笔费用,刘女士表示,有转账记录的款项才愿意返还。

那么像夏先生恋爱期间花费能追讨吗?律师表示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明表明属于借款,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根据事实情况也分为,具体是无条件赠与还是有条件赠与。如果一旦双方的恋爱关系结束,分手。那这个赠与的条件是否成立,就作为与这个钱是否能够返还的一个判定条件。

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主任 贺鸿德:如果大额的资金,是以共同生活、缔约、婚姻关系等为目的的这种附条件的,那在恋爱期间分手,没有达到这种目的的话,这个钱就应当返还。还有一类,就是情侣在恋爱期间,比如说餐饮、游玩、出行购物,一些共同生活的房屋租金等,这属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费,也是为了维系双方的感情而必要的支出,因此如果请求返还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频繁,为了避免发生纠纷,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还是建议事先沟通清楚是否为借款,或是有条件赠予,避免双方分道扬镳后再因钱财而伤了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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