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法治时间:“硼砂粽”现市场惠东商家违法添加被严惩

惠州广播电视台 2024-03-29 14:56:14

“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粽子虽然是端午节的应节食品,但在平日的早餐铺里也常有售卖。然而,有些商家为了改善口感增加销量,竟不顾市民的健康安全,往粽子里添加被明令禁止食用的硼砂。对此,惠东县人民法院表示:绝不姑息,严惩!

覃某原本在惠东县园岭路经营着一家早餐店,卖包子、糕点、粽子等食品,购买者都是附近的邻里街坊。为了让自家的粽子卖相更好,口感更棒,覃某悄悄往自家的粽子里加了一味料。

惠东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游舜杰:惠东市场监督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市场里面查获一家食品店,店内有不明白色粉末,现场抽检发现粉末里面含有硼砂。

硼砂本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多用于制造特种玻璃、洗涤剂等,同时还有一定的杀菌作用,可用于外用消毒、治疗炎症。将硼砂加入到粽子里,可以让粽子看起来更加饱满鲜亮,口感更加爽滑有嚼头,而且不粘牙不粘粽叶,还有一定的防腐保鲜作用。

虽然看起来好处不少,但在现代食品工业中,硼砂是不允许被添加其中的,因为硼砂毒性大,人体摄入后很难代谢排出,如果短时间一次性摄入过量硼砂,轻则出现消化异常、呕吐、腹泻等症状,重则导致休克、昏迷。

惠东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游舜杰: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发现其一共生产了约1000个粽子,每个以2元进行出售。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讯,被告人覃某某主动归案。现场查获的粽子经检验,确实含有硼砂成分。

法院认为,硼砂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明确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覃某在明知这一点的情况下仍然添加,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惠东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游舜杰:检察机关向我们提起公诉的同时,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因就是被告人覃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过程中,也是提出了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覃某某赔偿损失以及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最终,法院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退回违法所得一千元,并赔偿损失一万元。

惠东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游舜杰:鉴于被告人覃某某归案之后,他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表示认罪,属于坦白并且自愿认罪认罚,而且也主动退清了违法所得,我们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在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部分,我们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某的行为确实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据覃某供述,硼砂是从某网购平台购得的。如今在网购平台上搜索“硼砂 食用”关键字,一些标注为“食用级”,甚至写着“端午热卖食品级”字样的硼砂仍有销售,如此轻易就能购得原材料,似乎也从某种程度上为商家的违法添加提供了便利。民以食为天,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把控食品原料,从源头上保障食品质量。

惠东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游舜杰:我们认为广大生产经营者应该要有警醒,硼砂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严禁掺入到食品的生产过程中,也禁止销售明知是含有硼砂的食品,销售生产相应含有硼砂的食品,是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全媒体记者:李丹丹 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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