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黄先生和朋友一起去吃烩菜,说好的是45元一份,结账的时候却变成了90元钱,问老板原因,对方却称:他们说的是45元一个人。黄先生和朋友一起出来游玩,中午的时候肚子有的饿了,便找了一家小型的餐馆吃烩菜。因为黄先生和朋友都是外地人,所以进门的时候还特意问了多少钱一份?当时老板和老板娘都说是45元一份。黄先生和朋友没有吃过烩菜,怕味道不合口味,所以就只点了一份,两人一起享用。味道比想象中好吃一些,两人吃完一份后并不觉得饿,于是就想结账离开。此时老板告诉黄先生,需要付90元钱,他和朋友都愣住了,刚刚不是说好的45元一份吗?怎么变成90元了?老板说你们听错了,是45元一个人,两个人自然是90元钱了。这明显是看黄先生和朋友是外地人,要想宰客呀!再看看他们的价目表上,明码标价的是45元一份,为什么要多收呢?朋友马上想报警,老板看到后立即说,你们就付45吧,可黄先生也是明白人,他自觉付了90元钱后离开。随后,黄先生便将截屏发到网上,希望给大家提个醒,不要再被这样的店家坑了,并且也希望市监局可以管管店家的行为。有人说:店家已经是明码标价了,去查他的时候也找不到别人的漏洞,没有办法处罚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一、店家明码标价后还乱收费怎么办?首先,每个店家都需要明码标价,这是法律规定了的,但并不是说明码标价后就万事大吉了,而是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标准来收费,这才是合理合法的。老板在顾客进门的时候说的是45元一份,而在收费的时候却说的是45元钱一个人,这样不按照价目表上来收费,属于欺诈。所谓欺诈,是店家以其他任何的虚假手段或者是虚假信息,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来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此事件中,店家就是用虚假的手段,骗取黄先生他们多付钱,妥妥的欺诈。对于这样的欺诈行为,黄先生可以要求店家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店家本该按价收费,不该因为黄先生是外地人,就借机多收钱,需要退还黄先生45元,再赔偿45元的三倍,也就是135元,但法律上规定,赔偿没有满五百元的,可以直接要求店家赔偿五百。二、店家的这种行为,需要常态化管理才行。现在的店家,很多只要看到是外地人,就会想方设法多收钱,市监局该出面管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店家其实踏踏实实做生意,回头客也会很多,收益不会差。可是店家偏要用这种欺骗手法,多获得45元的收益,结果只会被没收违法所得,还会被处罚,甚至停业整顿。三、黄先生为什么不只付45元离开,而是要付90元呢。黄先生为了给大家提个醒,也为了让市监局可以出面管管,想用付费凭证作为证据,不然口说无凭。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黄先生为了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有意付款留凭证,这属于电子数据,上面清清楚楚显示了一份90元钱,到时候和店里的价目表一对比,店家的行为就一目了然了。对于黄先生的做法,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网友:呵呵,好吧外地人,鄂尔多斯泊江海烩菜都知道是45一个人,管饱吃,我不知道你们具体在哪吃的,商家没有解释肯定是不对的,烩菜按人收费我知道只有泊江海是这样,鄂尔多斯其他地方应该没有。
网友:烩菜都是份半起,两个人没吃完应该是两份了,西北这边都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