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当家,上市公司刑事风险防控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涵涵聊社会 2024-04-11 00:37:16

正常情况下,证券、期货的供求关系是由市场决定的,但是一些投资者企图通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制造假的供求关系,达到自己利用交易规则牟利的目的。但是这样就会破坏市场的定价功能,导致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面临系统性崩溃风险。随着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发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情况日益复杂,手段也日益多样,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庞大,随之而来的是打击力度的加大。本罪的典型案例是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该案又被称为中国“抢帽子交易”第一案。

汪建中原为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其在任期间先后利用其本人及他人的身份证开立了由其实际控制的沪、深证券账户,并使用上述账户,在中信证券北京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国信证券北京三里河营业部等证券营业部开立了十余个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同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了10个银行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存取和划转。随后先买入“工商银行”“中国联通”等38只股票,再利用首放公司名义通过媒介对外推荐其先期买入的股票,并在股票交易时抢先卖出相关股票,人为影响上述股票的交易价格,从中获取个人非法利益。其涉案金额达到了惊人的1.2亿元人民币,最终汪建中被判处重刑。

那么,什么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呢?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自然人及单位,故意以法律禁止的种种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本罪罪名里也可以看出,本罪要求一定的手段,并且是法律禁止的手段,因此采用法律允许的合理的手段引导证券、期货市场是被允许的。

下面,陈律师就结合案例,从为被告人辩护的角度为大家讲解一下本罪。

一、从构成要件角度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罪成立与否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为从这个方面着手进行辩护比较困难,因此陈律师在此不再进行赘述。本罪的客观方面为三个: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其实主要就是与自己或者与他人进行串通,操纵相关市场,在此处进行辩护主要就是说明被告人未与他人有串通行为,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只是客户之间的信息交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主观方面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成立需要被告人是出于“故意”,被告人因为过失或者说没有想到会对相关市场造成“操控”的后果,自然就不构成本罪。况且本罪主观方面还需要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被告人如果就是想赚点小钱,也不存在转嫁风险的话,如果被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可以进行斡旋的。

二、注意罪与非罪问题

每个人都希望股票按照自己的预想进行涨跌,但是实际情况是没有人拥有用意念控制市场的能力。行为人以自己的非法行为,认为去控制证券市场,就有可能触犯到本罪。但是这里就需要区分被告人的行为后果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被告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恶劣影响,但是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么进行行政处罚就可以解决相关问题,没必要再进行刑法打击。

到这里,陈律师就将结合案例将本罪的辩护要点为大家讲解完毕了。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联系陈律师。我将为您提供最细致的解答!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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