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民律师 吴单
关键词:区块链、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刑事风险
近年来,虚拟货币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公众对区块链技术的关注日益增加。实际上,虚拟货币仅仅是区块链的其中一个应用场景,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技术特性使其在金融服务、供应链管理、身份认证、版权保护等多个领域都有可落地的应用项目。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定义,即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而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即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在我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使用者。
根据区块链相关行业统计,全球总体区块链专利申请量仍然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我国未来几年区块链产业规模也将保持50%以上的增速。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场景
鉴于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等特点,区块链技术在多个领域展现了广泛的应用前景。
(1)虚拟货币与金融服务
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就是区块链技术的最早应用。虚拟货币通过区块链记录交易信息,实现了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近年来,去中心化金融(DeFi)成为热点,允许用户通过区块链进行借贷、提供流动性等金融活动。
同时,区块链技术在传统金融领域也发挥着作用,如资产的数字化、证券的链上交易、跨境支付等。比如,一些银行保险公司都新设了区块链金融项目,并将其用于资产数字化和供应链金融服务,以提升企业融资的透明化与高效化。
(2)供应链管理
区块链技术能确保商品从生产端到消费者手中的信息透明度,防止假冒产品的流通。同时,还可以追踪产品的来源、流通环节及最终目的地,确保供应链的安全。
比如,蚂蚁区块链就有供应链管理的项目,其可以帮助阿里系电商和物流业务提升供应链透明度和效率。
(3)数字身份与数据管理
在个人身份和数据的管理上,区块链技术可以防止信息泄露,确保用户身份的隐私和数据的安全性,减少数据篡改或泄露的风险。
比如,一些互联网健康平台和医院,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了患者电子病历的管理,确保医患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4)数字版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区块链技术可以用于音乐、电影、文字作品等数字版权的确权和管理。通过在区块链上记录作品的创作时间、所有权等信息,创作者能够有效保护其作品被盗版和侵权。
比如,不少原创品牌或独立创作者都在腾讯的“至信链”上发布NFT作品,而上链的每一个作品都有独立的数字版权。
区块链应用场景下的刑事风险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被指控利用其技术特性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例也在逐年增多。在2022年之前,与区块链相关的刑事案件集中在虚拟货币领域,主要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
如(2021)粤0303刑初583号一案,被告人W某经介绍成为“MBT”传销组织会员,先后开设多个账户,通过微信群、聊天、培训课程等方式进行宣传,先后发展多人作为下线。而“MBT”组织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幌子发行榴莲币、UK币等多种虚拟货币,并上线MBAex和欧联交易所提供交易服务为名,开展虚拟货币的传销活动。经鉴定,W某在系统记载的下线层数为40,去重后的下线数量为1613人。
法院认为,W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如(2020)粤刑终623号一案,被告人H某、Y某等人,以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会议、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下称LCC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LCC币。后多名投资人发现LCC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H某、Y某等人又将LCC币转换为某PTO珠宝区块链,以期继续吸引投资。经查,报案的有700余名集资参与人,涉案投资数额共2284万余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H某、Y某参与推广区块链虚拟货币非法交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判处H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Y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从以上两个案例可见,虚拟货币是区块链技术在早期最为广泛的应用场景,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特性,使得虚拟货币披上了金融属性和投资光环,很容易变成传销活动或非法集资项目的工具。
随着2021年的“十部委通知”,国内虚拟货币相关业务量骤然下降,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也大幅减少,故在2022年之后,与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相关的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网络犯罪、侵犯财产类犯罪,如开设赌场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如(2024)皖0506刑初4号一案,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Y某在某包网公司就职,在研发部门从事NO钱包研发工作,而NO钱包系某网赌平台用于充值的APP。Y某负责该钱包中区块链广播服务功能的开发,并因此获得6万多USDT,折合人民币41.5万余元。
法院认为,Y某明知公司是为网赌平台提供服务,仍为该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并收取服务费,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从区块链的技术原理来看,网赌游戏经常采取充值送积分的方式吸引赌客不断加注,而这类积分的计算往往是基于随机的区块哈希值,相关数据均保存在链上,属于区块链技术在身份隐私和数据管理上的应用,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容易被用于网赌等新型犯罪模式。
如(2023)沪0120刑初27号一案,被告人A某系甲公司的程序员,在公司承接的乙公司MMT项目中负责“新贝系统”的区块链钱包开发及虚拟币钱包归集等工作。在MMT项目结束后,被告人A某在清理“新贝系统”残留数据时,发现还有残余的虚拟币钱包在系统上,便多次利用之前已经掌握的项目方的账户、提币密码以及钱包地址的秘钥将这些残余的钱包币转移到了其掌控的两个归集账户,然后在火币交易所将涉案的USDT、BTC、ETH等虚拟币变现为人民币,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A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区块链技术本身具有不可篡改的特性,但不代表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逻辑的平台没有程序漏洞,依然存在安全风险。对此,《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相关地区的互联网信息办进行安全评估。
如(2023)豫1702刑初957号一案,被告人L某等人为非法牟利,在未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拼多多等平台非法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翻墙软件和VPN节点链接共计1714人次,销售金额共计9万余元。
对于同案的犯罪所得,L某通过购买大量银行卡和手机卡,注册并操纵多个纸飞机账号,建立多个群聊的方式,接收跑分团队将犯罪所得赃款转换成虚拟币,扣除提成后再通过区块链钱包返款给上游团伙,帮助完成赃款的转账过程。经查,L某帮助结算资金152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L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基于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性,区块链钱包的初衷是通过去中心化金融(DeFi)更有效地进行借贷、提供流动性,而在一些不法活动中,区块链钱包被作为“混币器”,成为模糊交易来源的工具,再通过智能合约进行资金管理和跨链移资,从而混淆非法资金的流向,这使得区块链钱包可能沦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洗钱活动的新途径。
结语
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和不可篡改等特性带来了巨大的创新潜力,特别是在金融服务、供应链管理、数字版权保护、数据管理等应用场景,区块链技术切实起到了提升效率和安全性的作用。
虽然区块链技术是中立的,但也必须提醒区块链从业者要保持高度的风险意识,一方面应确保区块链项目符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严格遵守相关监管政策;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区块链的技术安全性和合规化运营,确保平台或应用不会被恶意利用或成为犯罪活动的工具,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潜在的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