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环罚〔2024〕10033号:2024年7月31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执法人员对莱西市园林环卫服务中心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常运行。现场查阅了该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和自行监测报告,该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自行监测要求雨水排放口的监测频次为1次/月(雨水排放口每月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一次监测。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有流动水排放时开展一次监测。),监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该单位2020年8月1日首次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提供了2份 2024年的雨水自行监测报告,2020年至2023年的雨水未进行自行监测。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本机关管辖,且在追溯时效内,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对莱西市园林环卫服务中心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