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农村土地征收中,相对人没有看到征地公告、也未收到任何征地通知,亦未签署过任何征地相关文件,更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管委会便强制填平当事人的鱼塘,推倒看护房,这样的征收你见过吗?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团队就承办了一起这样的案例,委托人在走投无路之下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判决确认被告强制征收原告位于湖北省汉川市鱼池及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详情
王某是湖北省孝感市汉川新河经济开发区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承包地25亩,其中22亩鱼池,3亩田埂,承包地旁有一处房屋。长期以来,王某及家人一直在此村居住生活,与承包地存在十分浓重的感情寄托。2022年,因某开发项目,王某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汉川市经济开发区与王某协商征收土地后补偿问题时,由于双方对补偿数额存在争议,未能达成协议。
2022年12月12日,王某发现鱼池被填了一部分,他的家人当天便拨打了报警电话;2月15日,鱼池其余部分又遭强填,后来陆陆续续施工导致鱼池全部强填。直至2023 年5月份至6月份期间,因强填鱼池导致房屋周围有大量泥土,后下雨使得承包地旁的房屋倒塌。管委会的强制行为严重损害了王某的合法财产权益,万不得已的王某只得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希望她能帮自己讨个公道。
分析本案
李律师分析案件后认为,汉川市经开区管委会的强制行为在实体及程序上均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汉川市经开区管委会强制征收原告位于湖北省汉川市新河经济开发区文家村鱼池及地上附着物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
庭上,被告汉川市经开区管委会辩称,一、案涉征地补偿合法。二、没有损害原告权益。原告并不属于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只是租赁经营,因此被告在得到了承包经营户认可的前提下对土地予以收回,不能认定为违法。
法院认为,本案因对土地进行行政征收的行为引起行政诉讼,案由应定为征收土地和房屋。本案中,被告汉川市经开区管委会征收包括原告鱼池在内的农用地,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关于建设用地规定的程序进行,被告汉川市经开区管委会在诉讼中未提交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在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听取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害关系人意见、征收土地补偿方案等证据,被告汉川市经开区管委会征用土地的程序不合法。
本案中,被告汉川市经开区管委会在实施土地征收行为时强制填埋原告的鱼池前 没有作出责令原告交出土地的决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在没有落实对原告安置补偿的情况下,直接对涉案土地实施强制清表,违反了法律规定。但该强制征收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应依法确认被告汉川市经开区管委会对原告承包的鱼池及地上附属物强制毁损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汉川市经开区管委会强制征收其承包地及地上附着物行政行 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 汉川市经开区管委会强制清表后的赔偿问题,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行政诉讼法》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湖北汉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征收原告位于湖北省汉川市鱼池及地上附着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在明提示
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实行审批管理。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明律师想提醒大家的是,土地征收之前,有关单位需要将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本案中,从庭审证据来看,汉川市经开区管委会在实施土地征收行为时并没有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因此被法院认定程序违法。作为被拆迁人,我们遇到征地纠纷时一定要留心,看征地部门的前置程序是否真的合法合规,做到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