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贩运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算不算犯罪?法院给出了答案

中网深读 2024-08-05 22:06:18

近日,河南邓州市法院的一项裁定引发了广泛关注,为购买贩运人工养殖野生动物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0年8月19日,邹红喜因买卖一只和尚鹦鹉被刑拘,他被指控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此后,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邹红喜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然而,邹红喜坚持申诉,最终迎来了再审。再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并将案件发回邓州市法院重新审判。

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新的情况。邓州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书,认为被告人邹红喜等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三被告人撤回起诉。其原因在于,2021年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2021)29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这清楚地表明,涉案的和尚鹦鹉在我国野外没有自然分布,属于人工繁育的鹦鹉,不属于刑法第341条规制的对象。

从这一案件可以看出,对于人工繁育鹦鹉的销售、交易,不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按犯罪处理。这一裁定不仅对邹红喜等被告人有着重要意义,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依据。它提醒我们在判断涉及野生动物相关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物种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对于那些人工繁育且有明确管理规定的野生动物,不能一概而论地以犯罪论处。同时,这也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在不断适应新的情况和科学认知,以更加公正、合理地处理相关案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相信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和管理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人工养殖野生动物相关案件的处理将更加科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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