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北建设”)与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冀中能源”)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冀中能源作为发包方,河北建设作为承建方,完成金牛阳光苑西区一期工程中A1-8#楼及AI地下车库,合同总造价接近3.5亿元。
合同签订后,河北建设施工队伍准备入场开工,但作为甲方的冀中能源因自身原因没有给施工方发放开工通知,导致该地下车库的改造工程拖延至两年后才开工建设。由于工程逾期两年才开工,该项目中的人、机、电各项费用全部上涨,河北建设与冀中能源双方产生了纠纷,并在邢台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
两次仲裁委的裁定结果却让河北建设感到失望,第一次仲裁,仲裁员是冀中能源的法律顾问,实在有失公允。第二部分的仲裁,工程鉴定机构与冀中能源长期合作,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在邢台市中级人民院庭审现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的代理律师面对主审的全国优秀法官说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案完全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必要条件!”
“测算报告”、“造价鉴定”两份文件均为同一鉴定机构、同一鉴定机构的造价工程师签章
鉴定机构的“测算报告”“造价鉴定”两份文件同一签章
在第二部分案件仲裁的过程中,作为仲裁案中的申请人河北建设发现,他们与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河北风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河北风华”),曾做为申请人冀中能源的项目咨询人,为其出具过涉案项目的咨询报告。
据该案河北建设的代理律师符启林介绍,他们已将风华公司为被申请人出具的《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金牛阳光苑工程二期建设成本测算报告》提交给邢台中院。
鉴定人河北风华在向仲裁委提交的《情况说明》中公开承认这份报告是他们出具的,仲裁庭在裁决书的第33页详细地评判了该《情况说明》。该份《成本测算报告》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署名均为同一单位:河北风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该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为沈红群均在两份文件上签章。
相关证据显示,作为金牛阳光苑工程项目的咨询人,河北风华早在2018年6月即为该项目建档,收集项目资料,用该档案的陈旧资料为被申请人提供服务这也导致该案在仲裁的裁决结果偏向于冀中能源一方。
《金牛阳光苑工程二期项目建设成本测算报告》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落款单位均为“河北风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两份报告均有该单位造价工程师“沈红群”的签章,明显违法违规。
2024年1月25日,河北建设决定向邢台市中院递交已经准备好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并且附上五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关于此案件的的法律论证意见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崔建远教授认为,鉴定机构与涉案一方有利益冲突,作为鉴定人它必须回避,这是国际仲裁的一条重要规则!
冀中能源代理人虽然认可风华公司为仲裁案中申请人冀中能源的金牛阳光苑工程做过项目咨询服务,但他们认为这与本案无关。原因是风华公司做出的金牛阳光苑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只是该项目的二期工程,而河北建设与冀中能源纠纷案的金牛阳光苑工程则属于一期项目,不是同一项目。
河北建设表示不认可其观点,认为其偷换概念。
仲裁案件被提起诉讼 全国优秀法官坐镇该案
2024年春节后不久,作为申请人的河北建设向邢台市中院提起“撤销邢台仲裁裁决【(2021)邢仲裁字第191号《邢台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诉讼案件在当地开庭,邢台市中院对此案非常重视,据了解该案主审法官曾当选过全国优秀法官。
在该案的庭审现场,作为仲裁案中的被申请人冀中能源代理人虽然认可风华公司为仲裁案中申请人冀中能源的金牛阳光苑工程做过项目咨询服务,但他们认为这与本案无关。原因是风华公司做出的金牛阳光苑工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只是该项目的二期工程,而河北建设与冀中能源纠纷案的金牛阳光苑工程则属于一期项目,不是同一项目。
对此,河北建设表示不认可其观点,工程项目是一组特定目标,是一个系统集成,金牛阳光苑工程就是一个项目,一期、二期都是该工程的组成部分。难道金牛阳光苑工程分为十期,就是十个项目吗?河北建设的代理律师认为在这属于偷换概念!
无论风华公司是不是该项目的咨询人,只要鉴定人为仲裁案中的任何一方提供商业服务,就不能再为双方争议项目提供鉴定服务,这是国际社会通用的一个常理!
在严重的利益冲突面前,作为鉴定人风华公司就应该主动申请回避,但现实中,风华公司并没有申请回避。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5.1条规定,鉴定人需签署回避声明和公开承诺书,风华公司其作为金牛阳光苑工程项目的咨询人也没有告知涉案另一方的河北建设。
这一切都说明,鉴定人风华公司根本不具有对本案鉴定的资格,对于其做出的鉴定结果,应予以撤销。
鉴定机构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或涉程序违法
2024年1月11日,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社科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家高校5位法学专家沈四宝、孙宪忠、崔建远、刘凯湘、毕玉谦对该案【(2021)邢仲裁字第191号《邢台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简称“191号裁决书”)进行研讨论证。
冀中能源与河北建设为金牛阳光苑工程项目工程建设产生纠纷,在邢台仲裁委仲裁,仲裁委需委托工程鉴定人,在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面前,在重大利益冲突面前,鉴定人风华公司应主动回避,或应主动向仲裁机构披露利益冲突信息,但其没有这样做。
现有证据表明,《金牛阳光苑工程二期项目建设成本测算报告》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落款单位均为“河北风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两份报告均有该单位造价工程师“沈红群”的签章,明显违法违规。现有证据还表明,鉴定人浏览过清标软件,用邢台矿业集团留存三年前的数据对目前争议的项目进行书面鉴定,更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2021)邢仲裁字第191号裁决书鉴定程序部分,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违反《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3.4条款的规定,符合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
截至目前,河北建设集团向邢台市中院提起的“撤销邢台仲裁裁决”一案还未出最终庭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