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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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当股东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股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保障其知情权。
那么,小股东可以公司亏损且侵害其知情权为由主张解散公司吗?
小股东一般不能仅以公司亏损且侵害其知情权为由主张解散公司。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邢燕平、王军胜等公司解散纠纷请再审案》中明确:
知情权、公司亏损并非小股东主张公司解散的法律依据,小股东主张其无法参加公司决策管理、对公司的基本股东权利丧失、股东权益被大股东侵犯、公司被大股东掏空存在严重亏损,并以此主张解散公司,法院认为均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
最高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对公司解散诉讼情形作出了明文规定,因此判断白天鹅公司应否解散,应严格依据该规定判断。
从邢燕平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来看,第一组证据、第四组证据均与小股东知情权有关,第二组证据与公司经营亏损有关,第三组证据是关于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小股东利益,证人证言涉及的内容也是公司经营亏损以及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因此,上述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本案符合前述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情形,尤其是知情权、公司亏损等事由已为第二款明文规定并非公司解散情形。综上,邢燕平等人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据此,小股东不能仅仅因为公司亏损且自身知情权受到侵害就主张解散公司。只有当公司满足法定的解散条件,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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