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取款需派出所同意,当公权力向私权力无限延伸

东山再临 2024-06-15 10:10:40

6月11日,有网友反映,在吉林省长春市的一家吉林银行取款,被告知需要辖区派出所同意才行。

12日,吉林银行方面表示,此举是为了防范电信诈骗,防止居民被电诈。

派出所的第一次回应:居民有取款需求,确实需要向银行说明用途、明细等,银行会将相关信息提交到派出所,工作人员核实后方可办理。此举是为了防范电信诈骗,防止居民被电诈。

派出所的第二次回应:没有此规定,正常取款即可,如有大额取款需求是提前向银行报备,派出所只会核实来源不明的款项。

派出所作出前后不一致的回应,表明当地公安局、派出所也认识到,该规定是不合理,并且无法可依的,故而在“深思熟虑”后作出了变更。

网上也有媒体支持这一行为的,认为《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银行和派出所在实际操作中的一种联动措施,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有人到银行柜台转账,银行工作人员怀疑是电信诈骗,但劝不住对方,最后警察到场才成功劝阻。在这种情况下,警方的处置流程相对滞后,可能导致电信诈骗人员得逞,钱款被转走,无法追回。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储蓄管理条例》及《商业银行法》的明确规定,储户享有存款自由、取款自由的权利。存款再怎么讲也是居居的私产,防诈骗不能“因噎废食”,不能让公权力无限延伸。银行和派出所针对的是电诈、洗钱等违法行为,但行为对象却是广大储户,这种做法等同于把所有取款需求的储户视为防范对象。

公权力有一个天然的特色,那就是在实际运作中,公权力会“情不自禁”地要滑向私权力。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却是,执行制度的都是人,执行人是所执行事项的决定性因素。而且在执行具体事项时,还会产生执行的成本,执行人其精力、时间都是执行成本,如果所有取款都需申批的话,笔者担心将会在派出所产生一个新的申批部门——取款专项申批办公室,由专人专职负责申批2万以上额度取款。随着公权力的无限放大,居民大多会觉得存在银行的存款不“安全”,这种不安全并非担心被盗被骗,而是觉得居民个人银行存款都非私产。

一直以来,我们强调制度的健全,强调来自制度的力量,如果任凭公权力的无限放大,是对制度建设的一种破坏和推毁。公权力形成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私权力自由,公权力缺失约束和监督而出现公权力滥用,就会形成公务人员腐败和公权阶层对私权阶层的权益侵犯,从而使得社会出现利益冲突和矛盾激化,对社会秩序形成巨大破坏。笔者认为为了防止公权力腐败和公权力滥用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冲突,我们务必要加强公权力约束和监督机制,“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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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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