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18年10月9日上午9时40分,产妇刘某到被告处住院待产。入院时已确诊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但直至10月9日晚,被告也未进行胎心监测,亦未见其作出的胎心监测报告及病程记载的病情变化。
10月10日上午5时20分,胎心基线已出现重度变异减速,为Ⅲ类胎监,考虑胎儿宫内窘迫,但被告并未依诊疗规范行急诊剖宫产,严重延误了取胎时机,导致胎儿宫内重度窒息,并造成了缺氧缺血性脑损伤、智力及肢体功能障碍等严重损害后果。
二、患方对鉴定的质疑
1.鉴定机构的过错分析与给予的过错参与度不对等,被告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所违反的是基本的、原则性的错误,被告的过错参与度应当为全部责任。
2.刘某及其家属是在非自愿情况下签署的拒绝剖宫产意见,且不具有相应的医疗常识,该拒绝剖宫产的意见不能降低被告的过错责任。
3.刘某入院记录所显示的“床号:产501”与病程记录的“床号:妇407”两者不一致,对其真实性存疑。
三、诉讼请求
事后,双方几经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诉请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06726.44元。
四、被告某医院辩称
1.被告的诊疗行为基本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失。
2.原告未提供完整的患者陈某1在东莞市儿童医院、东莞市妇幼保健院的病历资料,难以证明本案是一因一果,患者陈某1诉称“脑瘫”的治疗康复情况等损害后果亦无法查证。
3.产妇刘某及其近亲属多次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原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被告认为某司法鉴定机构严重违反某省司法厅行政管理,在不具有受理医疗过错鉴定的能力下强行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司法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申请法院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定。
2.某司法鉴定机构采用了非原、被告双方质证的鉴定材料,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本案受理、法院委托、临床专家审阅病历、组织听证会等活动均发生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0097-2021)公布和实施之前,鉴定机构采用上述标准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5.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待司法行政部门认定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才恢复审理。
五、鉴定意见
1.患者刘某有多种妊娠期并发症,存在影响孕产妇及胎儿(新生儿)的高危因素,医方应加强监测和重视。但在2018年10月10日1时至当日5时20分期间未见病程记录,也未见告知家属胎心异常情况的记录。而据胎监图显示,此时医方应剖宫产结束分娩,新生儿预后会不同,因此,医方存在告知不全。
2.因胎盘病理结果为妊娠期胎盘伴局部钙化和轻度急性绒毛板炎;轻度局灶急性绒毛膜炎。病理诊断不支持胎盘早剥。加之,患儿缺氧缺血性脑损伤的特性及陈某1的后续治疗情况,可见“胎儿宫内窘迫”,是患儿陈某1“缺氧缺血性脑损伤、智力及肢体功能障碍等”后果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结合2018年10月10日6时40分,医方曾动员患方剖宫产,被家属拒绝。患方自身的身体状态及不能配合医生的建议,对新生儿的不良结局发生存在部分原因,因此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同等原因(45%-55%)。
六、法院判决
2023年6月29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55%的责任,赔偿原告陈某145538.96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