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双方已经就行政相关事项达成合意,为何最终还是对簿公堂?烈日炎炎之下,猪仔奄奄一息,主人遭受的损失究竟该由谁负责?
当事人本不得已吃亏,为何最后却利益得到保障?此案的最终判决又如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观?
一、高高兴兴去售猪,未曾想半路被拦好不容易等到一年猪仔出栏的日子,赵大爷高高兴兴准备借着这次机会将猪仔卖个好价钱,还清今年由于养猪所欠的钱以外顺便给自己的小孙女买零食。他一边想着,脸上洋溢着笑容,无一不透露着他的幸福。
可是就在他开着车准备过口子时却被拦截下来,他看着那个拦截他的执法人员不免疑惑:“俺做错了什么啊?咋被拦了呢。”
“老师傅,请出示一下您猪仔的检疫证明,如果没有可不能过啊。”赵大爷看看这烈日正当头,“能不能通融一下,你看这大热天的,一来一回也费时费力的。”
“对不起啊,老师傅,这事真不能通融,咱也是按规矩办事,您就别为难我们了,早去办了,还能早点解决。“
赵大爷眼见无法说服执法人员给自己通融,只好回去给自己的猪仔们办理检疫证明。由于赵大爷没有防疫证明,他的猪仔也只能暂时被执法人员扣留。
二、本想有检疫证明即可万事大吉,未曾想又发事端赵大爷害怕自己的猪仔出什么事,可是又相信执法人员会好好照顾自己的猪仔,所以认认真真总算赶着办完了检疫证明,但是当他拿着检疫证明来到扣押他猪仔的地方,却傻了眼。
只见那些猪仔进气多出气少,一点不见以前生龙活虎的样子,他盯着那些执法人员,心中满是气愤又夹杂着对自己猪仔的心疼,但还是好声好气问道,“同志你看我这证明也拿过来了,但是我这猪仔咋成这样了,我可怎么办啊?”
执法人员无奈说道:“证明有了就好,至于你的猪,和我们一点关系都没有啊。”
赵大爷看着他们,心里无法咽下这口气,却也一时想不出其他什么办法应对,他努力平复好自己的心情,并未当场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
回家之后,他越想越气,气自己为什么没有准备好检疫证明,又气那些执法人员为什么不照顾好自己的猪仔,可是要去告他们他又不知道如何去告,气得自己饭也吃不下,觉也睡不好,也不想出去遛弯,只是整日呆在家里喃喃自语。
赵大爷的异常很快引起了其他人的注意,平日那么爱出去唠嗑的赵大爷近几日怎么不出去了,莫不是出什么事了?于是他的几个老伙计找上了门。
“老赵,这几天咋了,也不见你出来的,发生了啥事,给大家伙儿说说,说出来咱一起解决。”
赵大爷看看来的伙计们,终于还是将那日之事一句句复述,但老大爷们听完之后劝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们怎么能告赢他们呢?
赵大爷其实内心也是这样想的,但是他还是憋着一口气,为什么要自己受委屈,真的没办法去投诉他们吗?
一日又一日的思虑过重致使老赵苦闷不已,整日一副苦瓜脸,这次注意到老赵心情不好的是他的儿女,儿女们在了解事情经过之后,很快反驳了赵大爷及其老友的意见,他们不理解,这明明就是执法人员的错误,为什么不让他们承担错误呢?
“可是,可是我们真的能告赢他们吗?”“为何不能,法律本就是用来保障人民的利益啊。”
三、事情终究圆满解决,法律从未缺席在儿女的陪伴下,赵大爷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这件事该如何解决。赵大爷来之前忐忑不安,但是来之后听完律师的建议之后恍然大悟,原来真的他们要负责啊。
“赵老先生,他们虽然为执法人员,也应该依法执法,公开透明执法啊,这件事本来就是他们的错,既然犯了错,那肯定是要负责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啊。”
“好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赵大爷感动极了,他以往惧怕法律,却未曾想有朝一日正是法律帮其捍卫自己的权益。
开庭的日子很快来临,赵大爷提交了那日自己猪仔被扣押以及后期猪仔奄奄一息的证据,请求法官判决相关执法部门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庭上,执法人员仍旧认为自己执法符合法定程序,不应该对此事进行赔偿,赵大爷的损失不应该归咎到他们头上。
“怎么就不是你们的责任了?你们做为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应该文明执法,在扣押猪仔时不应该保护好群众的利益吗?这难道不是你们的责任与义务吗?”
一句话使得对方鸦雀无声,他们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这不是应该的吗?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对赵大爷进行赔偿损失并且道歉。
赵大爷拿到赔偿损失的那一天,心中感慨万千,新时代能在遭到不平等待遇时能够据理力争,终究是时代的进步啊。
经此事后,赵大爷又变成了人民公园活跃异常的大爷,在刨除往日对于家长里短的话题后,老人们将现代中国法律的建设也作为交流的一部分,他们感慨法律终究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在面对任何状况时,相信法律会给予每个人以公平正义。
法律分析:让执法有温度,让执法有说服力在本案中,主要面对两个问题,一是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如果执法人员已经做到了依法执法,那么为什么他们仍旧需要赔偿赵大爷的损失。
针对问题一我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一百条则规定了违反本法(即《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由于赵大爷运输的小猪仔确实没有检疫证明,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了我国食品安全着想,执法机关有权扣押猪仔,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好言劝说,并未采取暴力执法,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体现的精神。
并且对于赵大爷的罚款数额也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综上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值得肯定。
但是他们在扣押赵大爷的猪仔之后并未好好照顾猪仔,致使赵大爷蒙受损失应该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执法机关并没有对扣留的猪仔进行妥善保管,赵大爷的猪仔在经过阳光暴晒之后精神萎靡不振,价值降低,因此应该对此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赵大爷诉请执法机关对自己猪仔无法卖出预期价格提出赔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赵大爷在运送猪仔时由于检疫证明未带,只得将猪仔扣留给执法人员,在此期间执法人员秉公执法,赵大爷积极配合,两方的行为都值得肯定。
可是在赵大爷如此信任执法人员时,执法人员却未曾尽到自己应尽之责任,致使赵大爷蒙受损失,显然不是我国执法想要追求的结果,好在最终赵大爷的损失被追回,故事结局依旧完满。
赵大爷的故事也启迪我们权力是受法律约束的,在我们自己的权利受到权力的侵犯时,要敢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