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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男许某因妻子平步青云,多年在外乱搞,竟明目张胆将小三带回家,声称给妻子找了个干女儿!妻子怒极,却被小三当众羞辱,原配何苦卑微?
初恋结缘入殿堂,感情破裂闹离婚许某和杨静的相遇像极了小说里的情节,没有拖泥带水的虐情分手,是一见钟情的校园恋爱。2002年,他们在金秋里相识,并且一见如故。许某家庭不富裕,但是勤奋好学,待人谦逊。
在努力求学的日子里,杨静的存在就像是一束光,照在了本来乏味枯燥的书本上,就连那些死板的内容也变得轻快。两人一同学习,分享生活,许某喜欢杨静的落落大方,杨静喜欢许某的书卷气。
在毕业之后,杨静就带着许某见了自己的家长,杨家父母对许某很看好,两人很快步入了婚姻。在杨静的帮助下,许某建立了属于自己的公司,并且越做越大,没过多久就赚得盆满钵满。
但许某的应酬也越来越多,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开始杨静还没有很在意,直到有一天闻到了丈夫身上异常的香水味,她意识到了不对,想到两人都是彼此的初恋,就选择了忍耐。
原本杨静在公司只是挂名,从那之后,她就开始着手处理公司事务。许某自知理亏,却没有办法。
仿佛所有的恋情到中年都会出现挫折,杨静的忍耐并没有让许某有所收敛,家中的孩子成为中年夫妻无法离婚的一道壁垒。
小三来袭,竟要叫原配干妈许某的公司来了一位实习生赵某 ,赵某性格热情大方,处事圆滑,与公司上下的同事都打好了交道,许某也不例外,她很喜欢这个活泼开朗的新员工。
慢慢的许某跟赵某之间关系越来越近,喜新厌旧其实来的就是如此之快,他喜欢赵某是因为在这个员工身上很有成就感,而不是一直活在妻子的阴影之下。
他的出轨是意料之内,但是不同于其他选择忍气吞声的原配。两人的矛盾在这一天一触即发!
有一天,许某带着赵某来到了家中,杨静没有想到丈夫竟然如此厚颜无耻,敢把小三带到家中,还让小三喊自己干妈!
如今的许某再也不是那个意气风发的少年,而是一个满脸油腻的中年男子,年轻漂亮的赵某确实就像他的女儿一样。
丈夫的神态简直令人作呕,杨静再也忍无可忍,对着许某破口大骂还扇了许某一个巴掌。赵某一看情形不对,就偷偷溜走了。一切的感情都终结在了这个巴掌之上。杨静提出了离婚。
丧心病狂凤凰男,杀死原配还隐瞒案发当天,许某再一次与杨静争吵,甚至还要动手打妻子,但杨静可不是吃素的,自己作为公司的股东,又不是平常的家庭主妇,她执意要与许某离婚,并且分走许某一半的股份。
眼看两人越吵越凶,许某一怒之下,拿起手中的酒瓶,向杨静的头部砸去。殷红的鲜血从杨静的头部缓缓落下,她晕倒在地,许某此时心中无比畅快,他丝毫没有慌张。
杨静在地上痛苦的呻吟,想要许某带她去医院,听着妻子的求助,许某想到最近她在公司中散播着自己出轨的谣言,导致其他股东和董事对自己颇有言辞。
许某心中生出了一个极其恶毒的想法,他将罪恶的双手伸向了对方。他用菜刀将杨靖的四肢和内脏分开,将身体组织和脂肪放到蒸笼上蒸,骨头放进大锅中不停熬煮,头骨和关节被纷纷击碎。
软小的碎片被冲向下水道。有一些组织难以被冲掉,许某就将这些组织塑封好放进冰箱里,准备等过段时间偷偷处理掉。
安排好这一切已经是他杀妻后的三日了,杨静的弟弟杨安联系不到姐姐,就来到姐夫家中寻找。一进屋就闻到了一股难以描述的奇怪气味,但是看到满地的酒瓶,他也没有多想,他甚至猜测,姐姐跟姐夫肯定又吵架了。
妻弟来袭真相大白,可怜原配身首异处杨安询问许某,姐姐去了哪里,此时许某低声痛哭,说杨静跟他吵了一架之后就甩门,离家出走了。
但是杨安对于许某的话却不相信,离家出走这么大的事情,不像是姐姐可以做出来的,况且他们的孩子还在学校,但是杨安也只是心中胡乱猜想,他想知道此次杨静为何会消失不见,一定是与许某产生了巨大的矛盾。
杨安一方面打着感情牌,一方面偷悄悄的试探许某的意思。但是许某却一口咬定是杨静想要离婚,但是自己不同意,对方怒极离家出走的。
杨安只能一边低头安抚着许某,一边观察房间寻找蛛丝马迹,以他对姐姐的了解,就算对方离家出走了,一定也是做好了准备。柜中明显没有减少任何衣物,就连姐姐最喜欢随身携带的那块手表也安安静静的躺在床头柜上。
杨安意识到此事不寻常,心中有不祥的预感,但是他按兵不动,直到他在厨房中看到了血迹,和异常断裂的发丝,心中不禁毛骨悚然,一个可怕的猜想出现在他的脑中,他将东西悄悄的收集起来。
杨安离开许某家中后,许某担心对方坏事,偷偷的从冰箱里,拿出杨静的尸体碎片,准备开车赶往郊外掩埋。但是还来得及启动车,警察就随之而来,警察身后是满眼通红的杨安。
以案释法1许某杀人碎尸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许某故意杀人后,碎尸试图销毁证据,情节恶劣,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
2本案中,如果许某和杨静离婚,公司的股份应当如何分配?
夫妻二人均为公司股东,尽量引导双方协商确定由一方获得公司全部股份,对另一方予以对价补偿。
如无法达成一致,以将公司股份归由实际经营公司的一方为宜,由该方支付另一方对价补偿。 如双方共同经营公司的,可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在股份分割时对原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因为许某的公司是两人结婚之后,杨静与许某共同建立起来的,所以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许某公司前期资金都是杨静用婚前财产出资,所以杨静实际出资更多。所占股份更多,但是许某是过错方,杨静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冤家宜解不宜结,好聚好散及时止损。夫妻双方感情破灭也应该及时协商,和平离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恪守道德,遵守法律。和谐的社会需要每一个公民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