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授和男学生互睡,高校该不该给处分,请您来当判官!

周大开有闻 2024-04-05 09:50:35

女教授和男学生互睡,高校该不该给处分,请您来当判官!

​周大开

网上爆出一篇很火的文章,内容说的是江苏南京,某学院副教授(女)与一名大学男生,不仅在学校附近开房,而且还一起去海南待了一周。

据知情人介绍,男生大四,22岁,女教授44岁,刚刚离婚。

另外据悉,这个男生正在保研,而保的正是这个女教授课题组的。

对这种“妈子恋”(教授44岁、学生22岁)怪象,社会舆论形成了四派意见——

一是睁眼闭眼派

有人认为,女教授离婚,男学生未婚,自由恋爱,两情相悦,怎么就不能在一起呢?什么法律法规规定老师和学生不能在一起?

还有人认为,如果双方都是单身,那么谈恋爱后而同居,于情于理都无可厚非。至于两人发展到最后能否修成正果,那是两个概念,根本不影响眼时的两人同居。

至于说年龄,那就更不是两人恋爱、同居的“隔火墙”,因为现实中孙女辈和爷爷辈结婚的事例大有人在。

故此说,眼时这自由恋爱的社会,我们根本没必要去指指点点合法的师生恋,我们大可睁只眼闭只眼,装作没听见、没看见!

二是正人君子派

这部分人一脸严肃,板着面孔认为:教师就是教师,学生就是学生,师生有别,泾渭分明,师生随便同居,岂不乱了礼数,违了纲常?

而且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还专门提到,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也提到,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本案中,如果女教师和学生“乱性”不受到处分或者处罚,那么置高校规章或者准则于何地?长此以往,负面效应示范进而泛滥,这高校岂不成了高级性自由场所?

故此,他们认为:学校绝不能姑息,绝不能手软,必须快刀斩乱麻,强力干预,重打板子!

三是法典支持派

一些人认为,法不禁止即可为。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那么对接到本案中,教授和学生你情我愿,属于婚姻自由;双方尚未婚配(女教授已离婚),属于“一夫一妻”范畴;双方都未结婚(女教授已离婚),不属于重婚;双方都不属于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之情形!

故此,教授和学生之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我们从中作梗,涉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再则,从法律层面说,高校虽有相关的“严禁”规定,但是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即文件要服从规章,规章要服从法规,法规要服从法律,本案中,高校的“严禁”规定最多算作文件,那么文件和法律“打架”时,则文件无条件地要服从法律!

他们认为,人家自由恋爱,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你吃饱了撑得没事干,非得去当“拆解将军”?

四是与时俱进派

这部分人认为,现在是啥年代了嘛?你还认为眼时是“男女授受不亲”那个时节啊?

而今眼目下,只要男女对眼,立马就可开房或者租房同居。

这方面最为前卫、最为典型的便是在校的一些大学生,他们中的很多人在学校周围租房同居,成双成对出入,俨然夫妻模样!

大学生婚前同居现象堪忧

一旦大学毕业,多数是孔雀东南飞!

其实,这种临时性的“夫妻组合”行为,放在几十年前我们的父母辈、爷爷奶奶辈眼中,定会被认为是有伤风化,丢了祖先的脸,不被骂死,也会被揍得够呛!

而放在眼时,我们早已司空见惯了,早已习以为常了,早已见怪不怪了!

可在几十年前,这规矩还真的不同。

记得我老家农村有个远房堂嫂,她说他们当年谈恋爱时,走在公路上连对方的手都不敢牵,前后走路像特务跟梢那样,还要拉开一定距离。

弹指一挥间,才过几十年,现如今,很多都改变了!

别说在公路上拉手、牵手,即使在公交站台、在公众场所,一些少男少女,甚至有些成年男女,也旁若无人地拥抱、亲吻!

用他们的话说,这叫做时代进步了,“你们这些老古董”!

所以说,我们要与时俱进,思想上要跟上来。

如果我们都做到这样了,那么你还认为这女教授和男学生的“师生恋”有问题吗?你还会大惊小怪吗?

对此,聪慧的读者朋友,如果请您来当判官,那么您认为:本案中的女教授和男学生之恋,到底是错,还是对?该不该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您支持上述哪种意见?或者是您保持中立,保持沉默,不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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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开有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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