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让医生不能理解的过错!患者泌尿结石入院,医方因告知不充分担责50%!这份鉴定意见值得耐心品味丨医眼看法

膳食搭配小康说 2024-03-03 20:18:34

导读

一定要再次强调的就是病历书写!

来源:医脉通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医疗纠纷案件中,医方“过错”常被反复提及。《民法典》规定,医疗损害侵权以过错为基本归责原则。简单来说,就是错得多,赔得多。

前几期分享了一些过错类型:

诊断相关的过错:2岁儿童24小时内4次就诊两家医院后死亡!被指“错误诊断”时,医生该怎么办?

用药相关的过错:遵医嘱用药,患者治好眼睛却瘸了腿;未做头孢皮试,患者过敏身亡医方被判主责!医生该如何规避用药过错?

手术有关的过错:保守治疗11天后手术,患者次日死亡,医方错过手术时机被判存在过错!该如何规避?

过度医疗有关的过错:食道癌行食道支架置入术,患者1年后死亡,医方被认定存在“过度医疗”过错!如何规避风险?

本期来说说可能最让医方不能理解的知情告知相关的过错。鉴定意见有点儿长,建议耐心品味。

案件回顾

患者“因腹痛2h余”于某年5月1日至医方门诊就诊,次日收住入院。医方于5月5日进行了相关检查后初步诊断为左侧输尿管下段结石、左肾积水、左肾周炎。入院后行经尿道左侧输尿管镜下钬激光碎石术+左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术后第2天,患者突发肺栓塞,随后转科继续治疗,并于5月21日出院。出院后患者陆续在医方及其他医院就诊,后因病情变化出现左侧输尿管狭窄在医方行左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失败后转外地某医院行左输尿管切断+膀胱再植术等,后期复查见左肾萎缩。

鉴定专家对提供的病历材料分析后指出:患者左侧输尿管结石、左肾积水诊断成立,医患双方均无异议。医方以左侧输尿管下段结石、左肾积水收住入院,医方诊断明确,具有手术指征。

医方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

1.医方左肾周围炎的诊断问题:虽然患者在入院时行腹部CT检查诊断有左肾周围炎,但在入院后检查无发热,血常规检查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均在正常范围值内,尿常规白细胞阴性,上述情况均与左肾周围炎临床表现不相符,故仅根据影像表现诊断患者左肾周炎依据不足。

2.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根据患者主诉在术后23d左右至医方复诊拔除双“J”管,但现有材料中缺乏该诊疗行为的记载;患者因服用华法林,每月定期至医方进行复诊,医方对此也没有详细的记载;术后5个月第一次专科门诊复诊记录,门诊病历记载仅有主诉和现病史,违反病历书写规范要求。

3.医方出院医嘱交代不详细:输尿管结石术后远期并发症主要是输尿管狭窄或闭塞,同时钬激光对输尿管黏膜的损伤是引起输尿管狭窄的高危因素,医方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详细交代患者后续定期复诊、何时拔除双“J”管及拔除双“J”管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需要复查等情况(但医方并无相关的门诊病历记载),而不是简单的门诊随访。

4.医方对患者的病情重视不够:患者复诊次日行全腹部CT,检查发现左侧肾盂积水,左侧输尿管上中段扩张,此时患者已经出现左侧输尿管狭窄的表现,而医方却未引起重视,没有对患者行进一步治疗。同时医方也未予以相关风险告知,未尽一般谨慎注意义务(无相关门诊病历记载),从而延误患者病情。

5.医方在术后未采取任何预防深静脉血栓形成的措施:患者本身无高血压、糖尿病及冠心病病史,同时也非高龄患者,不符合具有高凝倾向的情况,但手术治疗本身就具有创伤性,后期是有可能出现静脉血栓的情况的,即使是非高凝患者,也需要预防静脉血栓的形成。纵观整个病历材料,医方术前有预防血栓的讨论分析,说明医方认识到可能出现血栓的情形,医方在术后至肺栓塞前无预防深静脉血栓的相关措施记载。

最终结论指出,医方在明知输尿管结石术后可能会出现输尿管狭窄或闭塞的情况下,没有详细交代出院医嘱,告知患者出院后何时门诊复查,在拔出双“J”管后,医方依旧没有将相关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予以告知,从而延误了患者左侧输尿管狭窄的早期诊断及治疗;术后复诊复查CT时,患者出现左肾积水,左侧输尿管上、中段扩张后医方没有重视患者的病情,进一步延误了患者最佳的治疗时间。故医方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考虑医方的过错在患者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为同等原因,建议以50%左右为宜。

如何告知才能算是“充分”?

在医患关系中,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即患者对自己疾病的病因、诊断方法、治疗原则及可能的预后等享有知晓的权利。相应的,医疗机构负有告知说明义务和注意义务,医疗机构在实施诊疗行为之前,应当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如实告知患者,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临床医生对于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权都是清楚且重视的,但是医疗诉讼中仍旧有很多过错是“告知不充分”。那么,医生告知哪些内容才算是充分呢?

1. 告知患者病情

病情内容需要包括疾病的诊断、疾病治疗相关情况、病情变化情况等。医生可能会在告知诊断的时候只告知主要诊断,而忽略检查过程中顺便发现的一些疾病。疾病治疗所需费用、治疗时间、预后情况的大致情况需要告知患方,否则在巨大花费后预后不佳就会出现纠纷。病情发生变化时需要及时与患方沟通,告知病情变化情况等。

2. 告知医疗措施

医疗措施告知包括药物选择告知、治疗方法告知、手术方案告知及出院医嘱告知。药物选择方面主要纠纷发生在特殊药物(副作用较大)、昂贵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等情况时。治疗方法一般在实施特殊治疗前需进行充分沟通,另外就是在多种治疗方案选择时需要充分沟通,告知利弊。手术前同样要充分沟通。

最容易忽视的是出院医嘱告知,出院小结中医嘱最常出现的是随访,缺乏具体内容,风险较大。因此,对于出院医嘱的告知需要根据不同的病情,有针对性地进行说明。

3. 告知医疗风险

医疗风险告知做得比较好的是特殊检查、手术和高风险操作之前的风险告知,基本上都有知情同意书。比较容易忽视的是药物副作用的告知,特别是非特殊用药的风险告知。放弃治疗风险的告知基本也模版化了,但是转诊风险告知通常容易被忽视。

4. 告知尸体解剖

医务人员应当向所有死亡患者亲属提出尸体解剖的建议,说明尸体解剖的目的、有关尸体解剖的规定等,由死者亲属签字,拒绝尸解亦应当由死者亲属签字。这一点已经成为了程序,但容易忽略的是告知尸体解剖的时限——48小时,有条件可延长到7天。

另外,还常出现告知对象错误。根据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其他人员签字不符合规定,而且医方告知涉及患者隐私,告知对象错误还可能导致侵犯患者隐私权。

最后,一定要再次强调的就是病历书写。从本案鉴定专家过错分析点中可以看出,只要没有书写在病历中的,就视为医方没有做到,没有签字的就视为患者没有接收到。

栏目顾问律师:

北京市高顿律师事务所梁雨律师,向海曼律师。高顿律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事件来自于:夏文涛,徐洪新,蒋士浩 主编《医疗损害鉴定技术指引》。

责编|阿泰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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