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无边界?果农辛苦打理的果园遭强拆!法院:确认违法

智勇评社会 2024-02-20 19:11:06

文章导读:众所周知,在我国农村,无论是修建宅基地还是其他农业用地都需要得到村集体或者国家审批,这种做法有利有弊。由于历史因素,不少村民在修缮房屋时并未获批准,对于这类房屋,以“违建”为由一刀切并不适应农村的发展状况。近几年,国家逐渐放松了相关审批,并出台相关规定,严禁以拆违为由强拆村民的房屋。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基层政府部门为达目的,不惜孤身犯险。

最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就处理了与之类似的案子:一位果农为了满足自己的居住需求,在果园中加盖了房屋,被镇政府认定为“违建”,随后被强拆。最后,在明律师的帮助下,法院最终确定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一、案件事实

“果园不是我自己的,我也是从一个同村的村民邵某那里转包过来的。”孙先生说道,“但是这也不是镇政府强拆的理由吧,难道转包合同就低人一等?”

原来,邵某在天津市北辰区某居委会承包村南新果园内果树地8.5亩。2007年9月,邵某将承包的该果园土地转包给孙先生。为了满足自己日常居住需求,孙先生在上述果园空置土地上建设了房屋和猪圈等建筑。

“我们这的村民这么干的多了,谁知道镇政府就只盯着我们!”

2019年3月29日,在巡视果园时,孙先生突然发现了某处建筑多出了一张公告,凑进去一看才发现是《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其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法,要求三日内自行拆除,否则有关部门将组织人员拆除。

想到辛苦经营的果园将被拆除,孙先生的心顿时跌倒了谷底。为了保住全家老小的饭碗,孙先生不止一次去镇政府申辩,向有关部门说明,但最终不了了之。

几天后,镇政府组织人对孙先生的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孙先生对镇执法大队的强拆行为进行报警求助,警方出警后却未阻止。果园强拆后,为了给自己讨个公道,孙先生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陈丽芳律师,希望能够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办案过程

1.庭审过程

庭上,被告天津市北辰区某镇政府辩称,拆除辖区内的违法建筑系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发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承包果园内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而搭建的违法建筑物。

被告在违法建筑张贴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已履行了相应告知义务。因此,涉案建筑物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搭建系“违法建筑”,被告拆除违建的行为系履行法定职责,拆除过程并无明显不当,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2.律师办案

负责本案的陈丽芳律师认为,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故请求确认“被告镇政府实施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

3.判词说理

法院完全采纳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判词中写道,本案的焦点在于,第一,原告是否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第二,被告对涉案建筑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对于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原告通过转包的形式从邵某处承包了涉案关联的果园,理应具有相应的权利。被告前期张贴通知及拆除过程中,原告一直主张其权利,但被告一直未予理睬。而且,拆除过程原告甚至主动报警寻求救济,足以证明原告一直在主张相应权利,因被告调查不充分,不能归因于原告,因此原告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

对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举证责任,行政主体对行政强制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实施了对原告房屋等建筑强制拆除的行为,但在庭审中,被告并未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拆除主体资质以及上级部门的拆除许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确认被告镇政府对原告位于承包果园内建筑物实施强拆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在明提示

法院在判词上有这么一段话,镇政府无法证明自己具备拆除资质,并未履行相关程序,故而判定违法。那么,在拆违过程中,哪些部门具有相应的拆除职权,并且应当履行何种法律程序呢?

首先,从权力主体来看,农村违建房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次,从拆除程序来看,首先要由乡镇人民政府立案,然后派遣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接着举行听证程序、最后才能送达出发决定书。

有律师说,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确实如此,在面对拆迁问题时,我们不妨问问资深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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