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说,男人沉洏酒色有害健康。2005年,四川南部县一位年过半百的男子,饮酒后到色情场所纵欲时乐极生悲,死于非命,成为这句活的一例鲜活佐证。
该男子在寻欢过程中突发脑溢血,失足女与店老板等人未予救助,而是任其死亡,后又将尸体抛弃到邻近的阆中市境内的荒野之中。案发后,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店主被羁押144天,他到底是否构成犯罪引起了司法界的激烈争议,结果如何呢?
乐极生悲 中年男子嫖娼发病南部县火峰乡一村村民金红阳,时年51岁。他本来有个幸福之家,其妻在家种植蔬菜,儿女均已成年,在外务工,他本人会电工手艺,平日在县城一家建筑工地打散工。但一次贪杯好色,断送了他的卿卿性命。
2005年6月6日早上7时许,金红阳在家饮了几杯酒后,陪同妻子宁卫凰到嘉陵江对岸的县城卖菜。
来到乐群路,宁卫凰背着菜篓到菜市场卖菜,金红阳对她说,他要到工地上去干活,于是便离开了。
然而金红阳根本没有去工地,而是不由自主地向后街方向走去,原来他以前曾留连于花街柳巷,对流莺活动频繁的这一带街巷十分着迷,酒壮色胆,又禁不住蠢蠢欲动。上午9时许,有几分醉意的他,大摇大摆地经过后街张招财的茶馆门口时,被张之妻莫笑风看见了,莫笑风便招呼说:“老金,来耍一会儿。”金红阳进门后,一眼便看见了坐在里面的一个妖艳妇人万花枝。37岁的万花枝是外地人,沦落风尘,在这家茶馆暗中从事皮肉生意。因为金红阳以前曾和万花枝打过麻将,双方都认识,万花枝便直截了当叫金红阳去“耍一会儿”,金红阳也正有此意,于是二人以15元的价格拍板(其中5元归房主莫笑风收取),当下两人进入里间房内,宽衣解带,直奔主题,在床上颠鸾倒凤地偷欢起来。
正当金红阳伏在万花枝身上大展雄风之际,他忽然感到左半身与左手脚麻木起来,于是用右手支撑着身体,想从床上坐起来,但未能如愿,随即倒在了万花枝身上,对她说道:“不好了,我心里难受,想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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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花枝立即将他推开,下床穿好衣服,又来给金红阳穿内裤。这时,她忽然看见金红阳的脑袋软绵绵地向下栽去,她急忙去扶他,却扶不住,就赶紧喊来了坐在外面门口的老板娘莫笑风。莫笑风问明情况后,金红阳要求给他喝点盐开水。莫笑风赶忙端来一杯放了一点盐巴的开水,让金红阳喝。他只喝了一口,便吐了一地,呕吐物中有不少米饭渣并伴有酒味。金红阳又要求给他按摩左边太阳穴及人中穴、腿部、虎口等部位。莫笑风和万花枝两人手忙脚乱地按摩了一阵后,不见好转。
莫笑风又给丈夫张招财打电话,要他赶快回来把人弄走。此后,莫笑风、万花枝又采用土办法,用针在金红阳的指头上“放痧”,但他仍然呕吐不止。金红阳说,他有个妹夫在文化路开药铺,让两人用他的手机给他妹夫打个电话,且告诉了电话号码,但有点顾虑的莫笑风只拨打了一次,没有拨通就算了。
见死不救 店主一伙深夜抛尸这时,店主张招财乘坐他的一位熟人、南隆镇长沟村人张有道的小货车回来了,此时金红阳已无法说话。在万花枝的建议下,张招财找来了个体医生陈全功,陈看了看金的症状后说:“他可能是脑溢血,如果抢救及时,就能活过来,抢救不及时就会死人,我作为个体医生是没有办法的,你们最好把他送到县人民医院去。”陈全功说完就走了。
但张招财和妻子莫笑风觉得如果把金红阳送到医院,他们容留小姐卖淫的丑事就会败露,不但会受到处罚,还会遭来左邻右舍的嘲笑,同时送医院也要花费大笔费用。
这时,张招财的朋友王正经正好路过店外,于是,张招财叫他进来看看。王正经进屋后闻到一股浓烈的酒气,于是便称金红阳是喝醉了酒,可能睡一阵就好了。但万花枝认为事情可能没有这么简单,她又上前察看了一下金红阳的身子,见他小便失禁,面颊绯红,双眼紧闭。觉得事情不妙的她本想劝导张招财赶快把病人送往医院,又觉得事情是自己引起的,她不好开口,只得作罢。
听了王正经的话,张招财等人从里间走了出来。几个人站在门口商量如何处理这个棘手的山芋,始终拿不定主意。过了一会儿,莫笑风和万花枝去里间看了一下,听到金红阳的喉管发出“嗯嗯”的声音,像是有痰吐不出来。万花枝叫了两声,但金红阳没有应答。就这样,两人如热锅上的蚂蚁,一会儿出去,一会儿进来,但始终无法叫醒金红阳。其实,金红阳已经一步步滑向了死亡的边缘。
张招财夫妇没有采纳医生陈全功的建议,而是要张有道用小货车把金红阳拖到嘉陵江对岸去,说他的家人把他认出来后就会领走他去医院治疗。张有道明确表示不同意,随后离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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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张招财的侄子张华龙来到他家,张招财不再管金红阳的死活,与侄子出了门,到他在晓霞路租的一套住房做饭去了。
当天下午1时许,张招财路过个体医生陈全功家门口,陈问及金红阳的情况,张招财谎称人已经好了,自己走了。
张招财走后,莫笑风、万花枝便到门外坐着玩耍,隔一会才进去看一下金红阳,放弃了对病情已经恶化的他的救治。到下午两点左右,莫笑风和万花枝再进去看时,金红阳嘴唇乌紫,鼻涕横流,唾液满嘴,突然“哽”的一声便咽了气。后经法医鉴定,其死亡原因是在饮酒和性行为的诱因下,突发自发性颅内出血,颅内高压形成,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
金红阳死后,莫笑风和万花枝锁好门,在外面逗留到下午6点多才回家。这时,张招财正好也回了家。莫笑风告诉丈夫,金红阳死了。张招财嚷道:“他死就死了,反正是得病死的,又不是我弄死的,死了把他甩出去就行了。看他从哪儿来的,就把他甩到哪儿去。”当时,他们并不知道金红阳是南部县火峰乡人。对于把金红阳的尸体扔到哪里去,三人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
当晚7时许,张招财、莫笑风、万花枝分别叫来张招财的侄子张华龙、莫笑风的弟弟莫问津、万花枝的男朋友楚天雄,到晓霞路张招财的住房内商量如何处理金红阳的尸体,后一致同意了张华龙提出的把尸体抛到距南部远一点的阆中市境内的主张。
晚上11时许,张招财、张华龙、莫问津、楚天雄戴上莫笑风买回的胶手套,将金红阳的尸体用毯子裹住,连同他的衣服、皮鞋等遗物,一起装进张招财从朋友杜月发处借来的小货车,又用烂沙发等物进行了遮掩。后由莫问津驾驶摩托车开道,将金红阳的尸体运至阆中市双龙镇八村双柏公路旁的山坡上抛弃。为了掩人耳目,在抛弃金红阳尸体后,张招财等人并没有将他的衣服、鞋子等遗物就近抛弃,而是在返回的路上,将这些遗物抛弃在南部县老鸦镇的嘉陵江中。
一波三折 嫌疑人最终无罪释放同年6月7日早晨6点过,阆中市田公乡四村七组农民马正元来到距家不远处的山坡上喊一位熟人到他家割红苕藤子,忽然发现了地上的尸体,随即报了警。经阆中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调查,确认死老系南部县火峰乡人金红阳,于是将案件移交给南部县公安局,经南部县公安局民警多方侦查最后破获了此案,并先后拘捕了万花枝、张招财、莫笑风等人。
2005年7月29日,犯罪嫌疑人张招财被南部县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同年8月23日,南部县公安局向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万花枝、张招财、莫笑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楚天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几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救助义务?是否构成犯罪?成为争论的焦点,并形成了几种不同意见。
2005年9月12日,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承办人在报告中提出了不同意见:本案犯罪嫌疑人万花枝、莫笑风、张招财定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存在一定问题。间接故意犯罪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不作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二是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三是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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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需要考虑的是犯罪嫌疑人万花枝等人是否有积极作为的义务?这种作为义务的来源是什么?死者金红阳到万花枝的茶馆嫖娼是一种消费合同,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就应依法受到保护。死者金红阳发病后,店主应积极送医院抢救,这种积极送医院抢救的义务就是法律(合同)行为产生的积极作为义务。死者金红阳是在嫖娼时病发,卖淫对于嫖娼来说是一种先行行为,死者在嫖娼过程中过度兴奋,导致突发疾病,店主(容留妇女卖淫并抽台费)与卖淫女都具有先行行为的积极作为义务。但前述二种义务,都是在有效合同和合法行为的前提下,才受国家法律保护。
承办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万花枝、莫笑风、张招财是否有积极作为的义务不明确。应该考虑犯罪嫌疑人万花枝定容留妇女卖淫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
2005年9月15日,南部县检察院检委会在征求法院意见后,再次对此案进行了讨论。会上形成了几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万花枝、莫笑风均无特定的救助义务,因为被害人金红阳属嫖娼过程中突发疾病,嫖娼行为属违法行为,容留妇女卖淫属犯罪行为,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某种权益受到损伤,不具有特定救助义务。
二种观点认为,二犯罪嫌疑人具有因法律行为(消费合同)所产生的特定义务。被害人金红阳是到万花枝的茶馆消费的,与店主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店主应对消费者人身财产有确保安全的特定义务。
三种观点认为,二犯罪嫌疑人具有特定的救助义务,但这个特定义务不是来源于法律行为(消费合同),而是来源于先行行为。因为法律行为产生的特定救助义务,其行为本身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嫖娼卖淫属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律行为关系到的特定义务特征。犯罪嫌疑人卖淫行为使被害人金红阳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犯罪嫌疑人就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
此案在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上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本着“以人为本,和谐司法”的原则,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关于万花枝、莫笑风、张招财、楚天雄案件处理的请示报告”。在收到请示报告后,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又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请示。
2006年8月21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复:万花枝、莫笑风、张招财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楚天雄的行为不构成毁灭证据罪;对莫笑风容留妇女卖淫的行为应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万花枝的卖淫行为应建议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8月30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按照省检察院的批复意见对南部县检察院进行了批复。
于是,南部县司法机关解除了此前对万花枝、莫笑风、张招财等人作出的取保候审的决定,并撤销了案件。2007年1月6日,南部县公安局对万花枝作出治安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2008年2月20日,张招财向南部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书。要求对其进行国家赔偿(被羁押144天,2005年6月24日至11月14日)。
2008年4月14日,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张招财被无罪羁押144天,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为99.31元计算,应支付张招财国家赔偿金(91X144 )14300. 64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