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高丙芳案:不应让为民讨薪的义士变成虚假诉讼的罪犯

涵涵聊社会 2024-10-31 09:24:34

一个为农民工讨薪的律师,应该是一个英雄义士的形象,怎么突然就变成了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嫌疑人,不知道是应该说魔幻还是无奈,这不是陈律师编的故事 这就是我们生活的社会。说的就是高丙芳案。

如果简单的说 其实事情很简单。就是一个建筑工程层层转包,转了五六手,中间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没有往下结算费用,导致最终干活的农民工兄弟没有拿到工钱,直接雇佣农民工的工头还算个好人,虽然上面的钱没给他,但我也不能拖啊,先把钱给了农民工兄弟,然后他才起诉上家以及最开始的一包,但法院只判直接上家承担责任 一包不承担连带责任,导致呢赢了官司拿不着钱。这个时候呢 高丙芳律师接手了案件 她有丰富的经验,咱们国家为了农民工讨工资,对农民工有特殊的司法上的政策,农民工讨薪可以直接起诉最开始的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于是高丙芳律师改变了诉讼策略,她通过做工作,以75个农民工的名义发起了75个诉讼,成功的让一包承担了连带责任,钱也就能要回来了。

但是事情坏就坏在呀 最后这个工头太好心,他如果一直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给,其实这个事儿就没任何问题,农民工以欠薪为由发起诉讼 合理合法。但是呢 这个工头已经把工资给农民工提前结了,农民工再以欠薪为名去起诉 好像就变成了捏造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虚假诉讼案件的来源,其实陈律师觉得挺荒诞的,难道不是应该好人有好报吗,当然了,高丙芳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还没有判决,但不管怎么判,陈律师都认为他必将是一个标志性的案件,在为农民工讨薪的领域,在律师执业的领域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甚至对整个社会的司法环境的风向都会有影响。

下面陈律师 再详细讲一下这个案子。有兴趣的朋友呢 可以接着往下看。我觉得还是可以带给大家很多思考的。咱们一起看完了 最后再评评理。

一、源起:非法层层转包埋下的祸根

2017年,泰山城建将本案所称工程承包给了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粥店建筑公司又把上述工程全部转包给了并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赵某,赵某呢,又将上述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了米某,米某又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陈某,最后陈某雇用了农民工们进行建设。为了方便理清关系,陈律师给大家画了一个关系图,简单来说,泰山城建是工程的发包方,粥店建筑公司是承包方,其经过层层转包分包,最后这个工程大部分是由农民工们来完成。大家其实不难发现,活都是农民工干,但农民工却是层层转包下,拿到的钱最少,讨薪最难的。

事情就像多米诺骨牌,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其他问题接踵而至。

最开始是赵某拖欠米某工程款,米某自然也没有钱去给农民工结工资,但是大家也都知道,农民工赚的是辛苦钱,最后米某还是自掏腰包先垫付了农民工的工资。没想到钱掏出去容易,拿回来难。米某曾起诉过赵某和粥店建筑公司,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但未支持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之后,维持一审判决。

二、谜团:神通广大的转包方和被架空的债务

据小道消息,这个转包方赵某在当地小有名气,神通广大甚至有点肆无忌惮,没有任何施工资质,但经常能拿到上百万的工程项目,再把倒卖给其他分包商赚得盆满钵满。按理说,赵某名下不会没有财产,法院既然判了赵某支付工程款,这个事就结了。事情就诡异在这里,赵某消失了!只知道赵某“因为一些事情”被抓,但赵某到底怎么被抓的,被抓的时间点为何如此凑巧,到底真被抓了还是另有隐情,被抓了财产就不能执行了吗,到处都是谜团,统统没有解答,而上游的承办商又被法院判决不承担连带责任,真相到底是什么。垫付工资的米某该何去何从,这笔债,就这么了了吗?这让陈律师想起来贵州六盘水女企业家讨要工程款事件,难道又要旧事重演了吗?

三、转机:临危受命坐怀不乱,74份胜诉判决扭转局面

强制执行受阻以后,米某只能尝试以农民工的名义去清欠办信访,经清欠办人员介绍找到了高丙芳律师,就是本案的主人公——以虚假诉讼罪被逮捕的女律师。应当地清欠办的邀请,高丙芳接了此案,帮的不仅是农民工,也在帮政府排忧解难。高律师提出以75个农民工的名义向法院提起75件诉讼的策略,均起诉陈某和粥店建筑公司支付260余万元劳务费。其中除了一人撤诉外,其余74份判决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高丙芳律师无疑是给焦头烂额的米某雪中送炭,瞬间扭转了不利局面,但没想到正是这75件诉讼、74份判决险些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四、争议:到底是合法的诉讼策略还是虚假诉讼吗?

对于之前法院作出关于农民工工资的74份胜诉判决,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意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后岱岳区法院、山东高院均分别撤销原判,将原判认定为“虚假诉讼”结果。在庭审中,公诉人指控高丙芳和包工头米某、陈某捏造事实,以农民工名义起诉,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判决,涉嫌虚假诉讼罪,严重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刑事辩护经验丰富的陈律师立马嗅到了不对劲的地方,对于自己代理的案子被抗诉,高丙芳律师本人毫不知情,更没有得到任何答辩通知,这里面的程序问题一抓一大把。至于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所谓重要证据,基本上都是其向当事的农民工、农民工包工头们所做的调查笔录,再通过公权力为这些内容无法核实的笔录做背书,最后形成了纸面上的“真相”,居然抗诉成功,推翻了高丙芳律师之前代理成功的系列生效判决。

高丙芳律师到底构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这个案子之所以争议这么大,也是因为很多人认为高丙芳律师的行为是正义之举,她本人是为农民工讨薪的好律师。我们先来看虚假诉讼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的核心在于,高丙芳律师构不构成捏造事实?这也是虚假诉讼罪在实务中难以认定的模糊地带。陈律师认为,捏造事实与否的判断并非一个纯粹的事实问题,而是需要法律分析,正是考验一个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本案是否构成捏造事实在法律上的核心问题是:农民工的支付主体到底是谁?

五、陈律师分析:农民工到底应该向谁讨薪

公诉机关认为农民工的工资已经得到清偿,高丙芳律师伙同米某等人捏造清偿事实,发起诉讼只是为了最后把钱归入自己的口袋,但看完前面陈律师的介绍后,大家应该都明白,这个案子的起因就在于米某垫付了农民工的工资,换言之,农民工的工资得到清偿了,真正无法拿到工程款的是米某,但问题是,有人垫付了农民工的工资,是否就意味着农民工的工资得到清偿,不存在法律上追讨欠薪的事情了吗。据高丙芳律师的陈述,在代理这个案子以前,她已经派助理要求每个工人签字办理委托,在核实了60多个工人,确实都是实际施工人员,都是领取了米某垫付工资的情况后才代理的。

回到问题:农民工该向谁讨薪?

我们法律的设计是出于保护农民工,农民工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承包人主张权利。但如果涉及分包转包的情况下,分包方先给农民工付工资,再得到农民工的授权向承包商追讨,这又有什么问题呢?如果这都被认定为虚假诉讼,恐怕日后农民工讨薪更不容易,还有哪一个分包方愿意先给农民工付工钱?还有哪一位律师敢代理农民工一方呢?法律万万不能让扶助弱小者蒙冤!

律师执业的价值与风险:我不入地狱 众生如何得救赎,即使山有虎 亦向虎山行。

律师因为为正义发声,因为正常的执业行为而屡屡遭到不公正的对待,遭受到打击报复,甚至遭遇灭顶之灾,固然有人害怕 有人退缩,有人认怂,也有人在以后就只敢为施暴者喝彩 不敢为受害者发声。但是,我们律师是干什么的呢,国家设立律师制度是为什么呢,从事法律职业的初心理想是什么呢。消防员看见有人因救灾救火牺牲了,就可以不挺身而出了;战士看见前面的战友倒下了,就可以掉头往后跑吗,难道不是应该更勇敢的往前冲,把战友没有攻下的阵地再打下来嘛。陈律师从来都是坚持斗争派,决心与勇敢前行者为伍,陈律师也认为,其实大多数律师都有这样的操守和觉悟,也应该这样去做,律师就应该带头拿起法律武器去斗争,既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维护客户的权益,更是维护法治的尊严。让我们一起为高丙芳律师发声 一起关注 一起守护,愿公平正义普洒大地。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复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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