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转包合同结算需要以承包合同结算为前提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0-27 11:52:19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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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和建筑行业中,转包合同和承包合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转包合同的结算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那么,转包合同结算需要以承包合同结算为前提吗?

支持转包合同结算需要以承包合同结算为前提的理由:

1. 合同关系的关联性:转包合同是基于承包合同而产生的,转包人从承包人处承接工程,其权利义务与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的地位密切相关。承包合同的结算结果直接影响到转包人能够获得的工程价款数额。如果承包合同未能结算,转包人就无法确定其应得的工程款,因此转包合同结算应以承包合同结算为前提。

2. 风险传递:在建设工程中,风险通常是从发包人依次传递到承包人、转包人等。如果承包合同结算出现问题,如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工程存在质量争议等,这些风险会传递给转包人。转包人在面对这些风险时,其结算也必然会受到影响。只有当承包合同结算完成,确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后,转包合同才能进行合理的结算。

不支持转包合同结算以承包合同结算为前提的理由:

1. 合同相对性原则:虽然转包合同与承包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转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转包合同的结算应当依据转包合同本身的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而不应受制于承包合同的结算状态。

2. 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在一些情况下,如果转包合同结算必须以承包合同结算为前提,可能会导致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实际施工人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工程建设,他们的劳动成果应当得到合理的回报。如果因为承包合同结算的拖延而无法进行转包合同结算,实际施工人可能会面临资金困难、工资拖欠等问题。

有鉴于此,最高法五巡2019年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明确:

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相互独立,不存在法律上的牵连关系。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转包合同的结算不应依赖于承包合同的结算结果。

实际施工人提交结算文件后,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反馈。若承包人未对结算文件提出异议,仅以与发包人未完成结算为由进行抗辩,该抗辩通常不被接受。尽管在不同诉讼中可能出现工程价款的不一致,但这仅反映了两个合同之间的事实联系,并不构成法律上的牵连。

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可能存在不实之处,但承包人应通过审核程序来核实和调整,而非将责任推给发包人。若承包人长期未行使审核权利,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转包合同的结算不应依赖于承包合同的结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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