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数字人产业的发展与规制

聚量光年 2024-08-06 17:15:33

AI数字人产业随着智能融合技术多维度的协同发展,迎来了突破性的发展契机。从教育领域到医疗行业,从文化创意到交通物流,AI数字人渗透到诸多领域。

AI数字人已近乎实现与真实个体外观上的相似、交互上的联通以及认知上的互动。AI数字人的创建和运行不仅需收集真实个体的特征数据、行为模式等以达到高度的仿真。

AI数字人应用的本质与可能存在的问题

AI数字人产业的蓬勃兴起是数字化社会发展到新层级的标志,是从人的“生理本体”被数字转化到“数字化的个体”,再发展到“AI数字人”独立参与数字社会活动的演变过程。

首先,数字时代已经构建了个人数据与“生理本体”的区分,数据作为关键要素参与社会活动的数字社会活动模式。个体的数据信息是人的数字化呈现,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关联到一个可辨别的生理个体。

其次,AI数字人的本质,是智能融合技术的自主性使得个人数据在社会活动流程中与“生理本体”进一步分离,数据信息所承载的个体属性有所淡化,资源属性逐步增强。由于智能融合技术的强大功能,人的生理本体与数字要素的分离更为显著。

但这一过程也引发了AI数字人产业伦理的探讨。AI数字人源自真实人类个体,在其构建及交互过程中,一方面可能存在着对真实个体权益非法损害的隐患。

由于AI数字人与生理本体脱离得更为彻底,AI数字人带来的风险也异于以往。AI数字人应用在交互模式上相对灵活,底层技术逻辑导致AI数字人容易出现偏差信息。

当前,AI数字人已成为科技企业的拓展业务与营销要点,科技企业利用自主研发的智能模型提供AI数字人创建服务,通过用户在平台上对AI数字人的应用从而实现数字资源的汇聚。从智能治理体系来看,科技企业不仅是AI数字人的技术支撑者、服务供应者。

AI数字人还引发人们对人类主体地位以及AI数字人可控性的思索。比如,AI数字人已深度融入到社会活动中,能否将AI数字人视为真实人类主体分布式存在的一部分。

对AI数字人产业治理需多措并举

从数字社会活动的角度讨论AI数字人产业治理,需多措并举,综合整治。

首先,要充分汲取既往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治理的经验,对AI数字人构建过程进行治理。法律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的保护。

数字社会活动要注意保护“数字化的个体”上承载的人格权益等相关权益,同时重视个人数据的社会活动要素属性。例如,各国普遍视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个人数据模型”,实质就是将分散的个人信息与数据整合。

其次,对于AI数字人与个体进一步分离参与数字社会活动产生的交互过程进行治理。鉴于AI数字人与真实主体的高度对应关系及真实主体授权使用的实际情况。

探索AI数字人如何技术向优。AI数字人一定程度上是个体“生理本体”的数字化表达,连接着数字世界与现实世界。

最后,在AI数字人产业治理的过程中,应以个人与产业两个层面为切入点,推动科技创新与权益保障协调发展。

个人层面,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类主体性为根本准则。应对构建AI数字人所采集的真实主体个人数据实现全周期的严格管理和监督运用。

产业层面,秉持科技向优、可靠可控的理念,加强科技伦理风险评估与控制。AI数字人产业链相关的技术研发、服务运作、应用场景以及交互传播等全流程需强化元伦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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