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其职务和待遇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1965年6月1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5〕新法办字第59号请示已收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纪律,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仍留机关工作,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的问题,应按内务部1964年4月22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办理。
此复。
附: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节录)
(1964年4月22日)
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纪律,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其职务自然撤销,不需要再办理纪律处分手续,是指不办理何种纪律处分手续?刑满后是否收回分配工作?
答:职务自然撤销的不需要再办理纪律处分的手续,是指不需要办理任何纪律处分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法律,经人民法院判处徒刑、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不留机关继续工作的,刑满后,一般不收回分配工作。
四、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然留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怎样规定?缓刑期间表现不好的怎样处理?
答: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分配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正式分配工作,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间犯错误的或缓刑期满表现不好的,不应该再留用,也不必办理开除处分的手续。
内务部
法治中国系列之283: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其职务和待遇问题的复函
问被判刑了还有职位和编制吗?????按条例应双开吧????。
豁然开朗……
这个人是美帝养的走狗媒体,用六十年前的法律规定,就是恶意挑拨是非!
1965的翻出来炒?
原来如此,咱老百姓孤陋寡闻了;原来被法院判缓刑的人还能继续保留工作待遇!
有一些是特殊人才,特殊工作,不是一般人可以胜任的,一般人员都是不能继续留用的。
这个“一般”的可操作性很强啊!
???
缓刑都会双开,瞎扯
必须开除公职,取消一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