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好友咨询,单位以前年度申报基数过低,补缴的滞纳金,利息过高,为维护职工权益,在以后年度申报缴费基数时,超过职工应领工资,以弥补以前年度少报基数。
从政策操作层面看,少报基数是违规行为,职工可向征收部门反映,也可提出行政复议或劳动仲裁,最好当年提出补缴养老保险费。
从职工权益来看,职工吃亏了,为何,个账本金没少,但利息晚记,平均指数低了,假如去年缴费基数8000元,每月少报1000元,指数少0.125.,今年缴费基数8400元,多报1000元,指数增加0.119。如果多年少申报基数,利息滚存就少,平均指数也少。
用工单位缴纳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由用工单位代扣代缴,这是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违反了,有可能遭受行政处罚,还要承担补缴基数所承担的滞纳金和利息。所以,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缴费工资,职工也要随时留心个人账户本金增加额,用当月个账本金推算缴费基数是否报低了,以维护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