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6日,原告吴某某因高处坠伤至被告某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腰2椎体爆裂性骨折,被告给予腰椎骨折内固定手术治疗。术后,原告出现四肢不全瘫症状。
被告给予保守治疗,但症状未见明显改善。被告建议原告转上级医院进行治疗。由于经济原因,双方协商后改为外请专家到被告处行手术治疗。再次手术后,原告症状仍未好转,被告同意原告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出院,住院10天。
出院后,原告当天转入某大学某附属医院治疗,于2018年5月5日出院,住院19天。出院诊断:颈部脊髓损伤、不完全性四肢瘫、腰椎骨折(术后)、颈椎间盘突出(术后)、骶骨骨折、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肠。出院医嘱:继续至当地医院行康复治疗。
出院后,原告回到被告处继续行康复治疗,于2018年6月30日出院,住院56天。出院医嘱:按时用药,在助行架的帮助下步态训练,在踝关节矫正板的帮助下纠正左踝内翻、下垂,需有人监护。
二、患方观点
原告因坠落受伤至被告处治疗,被告未尽到诊疗义务,对原告腰部损伤认识不足,未采取预防性和有效的补救措施,且手术措施不当,给原告身体健康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
现原告认为,造成其目前损害后果的原因与被告的诊疗不当有关,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635658.04元,根据鉴定意见,按40%计算,诉请金额为254269.22元。
三、被告某市第三人民医院辩称
1.原告诉请的赔偿比例应以30%确定为宜;2.原告尚欠我方医疗费82707.97元,该费用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3.原告诉请的各项标准过高,应予核减;4.原告户籍为农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5.误工时间应以鉴定结论确定的实际住院天数计算;6.被扶养人生活费超过年赔偿总额。
四、鉴定意见
1、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错,负次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20%-40%;
2、原告吴某某,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非肢体运动瘫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大小便轻至中度障碍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费4000元,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五、医疗过错分析
1.被告对原告的诊断明确,手术方法得当,术后原告出现四肢不全瘫原因是由颈椎间盘急性脱出所致,考虑术中麻醉是诱因,但原告颈椎间盘突出严重退变是病变基础,该脱出不可预见及预防;
2.原告术后出现四肢不全瘫,因未能尽早行颈椎减压手术,导致脊髓受压时间过长,脊髓受损加重,对预后有一定的影响,该不全瘫与未尽早行手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原告出现四肢不全瘫症状后,应尽早手术治疗解除脊髓受压迫,但由于原告要求请外院专家手术,导致手术延误,双方未能很好沟通,对此均负有一定的责任。
六、庭审意见
1、原告因伤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过程中,被告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与原告沟通不适,以致原告延误治疗,存在过错。鉴定机构确定被告的过错责任比例为20%-40%,按30%确定。
2、被告认为,原告损失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原告户籍虽然为农村,但其举证的居委会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原告在城镇居住工作已满一年,依法相关经济损失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3、被告认为,误工时间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原告损伤构成伤残,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4、首先,原告诉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尚未超过年赔偿总额;其次,原告伤残评定时,其父亲超过60岁,母亲超过55岁,已达正常退休年龄,可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被告认为原告父母尚有工作能力,未能举证证明。故对原告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七、法院判决
2020年11月9日判决,被告某市第三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吴某某因本起医疗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104532.3元(624134.22×30%-82707.97=104532.3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