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56岁,在北京A公司工作15年,月薪1万。张某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张某主张15个工资经济补偿,公司提出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合法吗?
结论:不合法。
首先,A公司解除合同合法?不合法。《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三十六条公司看似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张某56岁是关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根据四十二条,56岁符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条件。故按劳动法四十三条,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次,补偿金15月合法吗?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如果张某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必须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支付赔偿金。即15个月×1万×2=30万。
最后,公司提出补偿金最多12个月合法吗?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但是,12个月,关键是劳动者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北京月工资1万元,显然不超过当地标准3倍,故不使用12月现在。按15个补偿。所以张某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经济补偿金为15个月×1万×2=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