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经济形势严峻,不少企业停工停产。那么企业一纸通知宣传停工停产,劳动者权益如何维护呢?
案例:山东A企业,位置济南历下区,因经营不善,一纸通知停工停产半年,仅多发一个月工资,鼓励员工自谋职业。那么A企业操作是否合法呢?
不合法。
(一)工资发放(1)停工停产第一个月根据劳部发〔1994〕489号公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2)停工停产超过一个月根据劳部发〔1994〕489号公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超过一个月的,未提供劳动的,国家层面未明确规定,各地执行当地补充政策。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06年7月31日发布《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各地政策不一:北京市,按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上海市,按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企业属于山东,所以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发放基本生活费,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如果企业员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历城区)。故超过一个月发放基本生活费为2200×70%=1540元。
(二)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发放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函(2006)387号 七、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所以1540元生活费,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企业应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