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执行监管应具公平公正

云间的小茶馆 2023-11-04 00:33:27

四川鑫和公司与李先生夫妻股权买卖由于政策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根据“合同解除双返原则”和现实情况,最好的解决方式即买方四川鑫和公司协助卖方李先生夫妻恢复股权工商登记信息,后由李先生夫妻整体出让标的公司股权资产,变现后履行生效判决即可。但四川鑫和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刻意设置障碍,致使李先生夫妻无法将资产变现履行法院判决,迫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也就是成都中院与四川鑫和公司的主场。

都说太阳底下无新事,在执行过程中,成都中院执行法官刘某利与四川鑫和公司表现出了绝佳的“配合”和“默契”:四川鑫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需要支付9900万才能获得标的公司100%股权,在成都中院执行法官刘某利的操作下雷德公司的资产被违法评估为不足1600万元!更离谱的是,在拍卖过程中,成都中院以“价值最大化”为由将标的公司100%的整体资产拆分拍卖,四川鑫和公司先后以819万和1601万的超低价格(合2420万)就获得了李先生夫妻近一个亿的资产!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没有看到执行法官对法律的坚守,也没看到执行法官的智慧和人性的温度;相反,仓促的拍卖、违法的胡乱评估和执行法官的不专业、不负责一次次证明了:法院的胡执行、乱执行就是严重阻碍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司法痼疾之一。

我们始终相信,正确的执行是有利于案件各方以及社会总体的发展的,执行的目的在于正确履行判决,执行的意义在于弥补损失而不是制造新的损失。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体现在作出公正的判决,更应该直接体现在判决得到正确、合理、适当的执行。只有这样,法律和判决才被赋有生命力,否则再公正的审判对当事人来说也不过是空中楼阁、一纸空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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