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缺斤少两,行政复议不予认可,被征迁人知情权如何保障?

智勇评社会 2024-03-25 21:53:31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应当将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征地告知书、“一书四方案”等信息对外公开,让公众了解征拆项目内容和进展,及时做好统筹规划。当政府未公开以上信息时,被征迁人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公开上述信息。

实践中,虽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面对被征迁人提出的申请,有时会置之不理,也有的会“缺斤少两”,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案情介绍】

本案的委托人臧先生在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街道某村拥有一套房屋,近几年房屋面临征收,为了了解相关信息,臧先生于2022年6月17日向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资规局”)申请信息公开。7月6日,资规局作出答复意见书,其中只向臧先生公开了土地征收批复和勘测定界图,但对于臧先生提出的其它申请,如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都未予公开。

对于资规局“缺斤少两”的信息公开答复,臧先生并不满意,随即向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9月21日涿州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资规局答复意见书内容。

屡屡碰壁的臧先生始终认为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义务,自己申请的信息也都属于法定公开范围,资规局和市政府此种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臧先生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为自己寻找更好的维权途径。

【在明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臧先生提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等文件是否属于法定公开范围。根据2021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上述文件的拟定均属于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必经法定流程,应将相关信息予以保存并公开。二是资规局答复称因宅基地所在位置未完成土地征收,故不存在土地规划许可证,该点与现实情况不符。

综上,张勇律师认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资规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诉讼过程】

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已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公开了所掌握的信息,对未予公开的信息也向原告说明了情况,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涿州市政府辩称:资规局行政复议案件程序和实体均合法,事实清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一是撤销被告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7月6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中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以及土地现状调查材料的答复。

二是责令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判决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上述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三是撤销被告涿州市政府于2022年9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明律师提示】

实践中,当被征迁人向政府提出申请信息公开请求时,许多情况下,政府部门都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但也有部门会相互推诿,或不予公开。此时申请人要仔细阅读政府部门做出的《答复意见书》,一是看不予公开理由是否有充足证据予以支持;二是如果答复意见书中,被申请人提出需向其它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此时是否明确其他部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若自己无法判断,则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予以解答,帮助自己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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