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11岁女孩,因女孩呼救,捅刺她十多刀,女孩当场死亡!

红丹侃科技 2023-04-05 02:40:53
男子强奸11岁女孩,因女孩呼救,捅刺她十多刀,女孩当场死亡!

丁某打小学习成绩就差,初中毕业后就走上了打工的道路。

先是在亲戚家的饭店做服务员,干了两年攒下一点钱就去了外地。

可是,他在外地过得也不如意,累死累活却赚不了几个钱,混了几年后又回到了老家。

后来经过别人介绍,娶了媳妇,跟媳妇一起到石家庄生活。结婚两年,儿子出生,可儿子刚半岁,又跟媳妇离了婚。

回顾他的小半生,确实有些惨,也正是因为这些遭遇,让他的心境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了变化。

这天,丁某骑车时遇到独自在街上行走的11岁女孩小张,他脑子一热,萌生出强奸小张的想法。

丁某将小张骗上摩托车,带她来到一个废弃的养鸡房内,采用威胁、捆绑等方式,跟她发生了关系。

小张面对丁某的不法侵害,害怕地大声呼救。

丁某见状,先是掐住她的脖子,又用石块砸击她的头部,后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小张十多刀。

小张当场死亡!

当天晚上,住在养鸡房里的流浪汉发现小张的尸体并报了警。经鉴定,小张是颅脑损伤,合并肝脏、双肾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警方开始立案侦查,同一时间里,丁某已经骑着摩托车逃窜到隔壁市。

在路过某村村口时,丁某看到一个年轻女孩骑着电动车,车筐里还放着包。

他立刻跟上去,挤靠女孩,等女孩减速后,抢走手提包。还没等女孩反应过来,他猛地加速,离开了此处。

丁某跨市逃亡,给案件侦破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他以为,警方无能,抓不到自己,却不知道他们已经掌握了自己的动向。

案发一个多月后,警方在一个写字楼的地下停车场里将他抓获。

丁某的判决

丁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与11岁的幼女小张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在小张大声呼救时,非法剥夺小张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逃跑过程中,夺取女孩财物,构成抢夺罪,其抢劫财物价值属于数额较大。

抢劫罪和抢夺罪是两个罪名,两者的关键区别就是,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

在本案中,丁某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夺取财物,所以构成抢夺罪而不是抢劫罪。

《刑法》中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判决:

丁某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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