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男子黄某14岁的女儿小黄,在当地一所中学上学。
小黄在该中学是住读,一般都是星期五下午放假回家,星期天下午再返校。
学校实行的是半封闭管理,平时学生一般不允许出校,特殊情况需要出校的,凭老师的请假条,或者学生家长亲自到学校接,才能离校。
黄某的女儿小黄,从小性格内向,不善言辞,但一直非常懂事听话,几乎没有让父母操过什么心。
2021年4月22日下午1点半左右,黄某突然接到学校老师打来的电话,称其女儿小黄没有到教室上课,让他到学校协助处理。
放下电话,一种不祥的预感,涌上了黄某的心头,从小到大,女儿一直都遵守纪律,这是从未发生过的事。
得知消息后,学生小黄的其他亲人也放心不下,和小黄的父亲黄某一起,心急火燎地赶到了学校。
黄某等人在学校,从老师的口中得知,当天下午上课时,任课老师发现小黄不在班上。
后经询问同学,也不知道她去了哪里,连忙报告了学校。
学校领导知道情况后,安排了老师寻找,没有结果后,才通知了家长。
为此,黄某和老师们,加上部分学生,再次对校园内的楼顶、宿舍、厕所等所有能藏身的地方,进行了地毯式搜索,仍然一无所获,始终没有见到小黄的影子。
随后,黄某等人一起来到学校监控室,调出监控视频查看。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当天上午,黄某的女儿小黄不知道什么原因,情绪非常低落,在上第四节课时,甚至独自在一旁默默地哭泣流泪。
当时的任课老师,并未发现这一异常情况。
中午吃饭时,12:02分,班主任组织学生排队到食堂就餐,在此期间,身上穿着校服的小黄,趁机溜出队伍,从学校后门离开了学校。
在观看监控视频时,小黄的一位亲人,用手机拍下了几张关键点的图片,保存了下来。
随即,黄某和小黄的亲人,以及学校的老师们,一起到学校外面展开了搜寻。
到了下午3点钟左右,正当学校和家长们正全力以赴地寻找时,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附近河里发现了一具身着校服,学生模样的女尸。
接警后,民警立即与当地蓝天救援队一起,将尸体打捞上岸,送到了殡仪馆保存,等待家属认领。
当晚7:50左右,学校获知情况后,安排老师和小黄的家人,一起赶到了殡仪馆。
经辨认,正是他们四处寻找的小黄。
见此情景,小黄的父母悲痛欲绝,她的母亲眼前一黑,栽倒在地,醒来后捶胸顿足,痛哭不已。
随行的其他人见了,也忍不住暗暗流泪。
不久,在料理了女儿小黄的后事后,黄某和其妻子认为,当天女儿在学校,到底受了什么委屈,发生了什么,不得而知。
但是,作为老师却没有发现,没有给予小黄任何的安抚,哪怕是告诉家长也好。
黄某夫妻俩认为,这是导致女儿出事的根本原因。
同时,学校管理上也存在明显漏洞,正常情况下,没有请假条,没有获得老师的批准,女儿是无法出校门的。
因而他们认为自己的女儿出事,学校责无旁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协商无果后,2021年10月25日,黄某夫妻俩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女儿出事前就读的中学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黄某夫妻俩提出:
1、自己的女儿小黄事发前在中学就读,其思想出现了不正常波动,学校没有及时发现。
因学校的管理存在漏洞,致使小黄离校,发生了溺亡事故,学校存在过错。
2、自己的女儿小黄在学校就读期间,学校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每名学生责任限额82万元。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黄死亡,给自己夫妻俩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为81万元,二被告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责任,共计约33万元。
法院审理期间,黄某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了4张学校的监控视频截图照片。
法院为了查清事实,向学校调取完整的监控视频,却发现,该视频已被学校删除了。
庭审中,学校方面亦认可视频系他们删除的事实。
对于本案的答辩,学校方面提出,小黄是自己学校的学生,出了这种事情,学校方面也深感痛心。
对于小黄出事,学校在管理上确实存在过错,有一定的责任。
但是,学校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责任险,学校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则辩称道:
1、本案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保险公司不应作为被告。
本案是校园方责任险,系商业保险,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学校,保险公司与学校才是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公司与原告女儿小黄没有法律关系,因而保险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2、本案小黄系在校外发生的溺亡事故,不是发生在学校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学校不存在教育和管理过失,学校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本案小黄私自离开学校溺亡,侵权责任应由其自己和校园外的第三方侵权责任人承担。
4、本案小黄已满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因情绪低落,发生意外事故死亡,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
最后,保险公司还提出,本案小黄系溺水死亡,理论上,存在三种可能性,一是自杀溺水死亡,二是他杀溺水死亡,三是意外掉入江中溺亡。
根据本案证据,无法确定其是什么原因溺亡,因而原告的起诉事实不清,不能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未成年学生意外死亡后,与教育机构之间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死者小黄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前在半封闭管理的学校就读,根据被告学校的管理制度,非正常放假时间,学生外出,需要请假条或家长接送,方可离校。
事发当天系星期四,并非节假日,死者小黄在未经请假程序,或者与其家长联系的情况下,身着校服从学校后门离开学校,学校的工作人员没有发现这一情况,最终导致小黄离校溺亡。
据此,本案学校在管理及学生安全教育上,存在过失,且该过失与本案小黄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死者小黄已年满14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溺水的危险,应当知晓。
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亦未对她起到足够的关心教育,也是造成其意外死亡的重要原因。
综上两点,依法应当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小黄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1万余元,酌定由学校承担25%,即20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江西宜春樟树市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
一、本案学校的管理存在明显的漏洞,对女学生小黄的死亡,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很明显,学校的教育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女中学生小黄,事发时才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学校对学生实行的是半封闭管理,根据学校的管理制度,非正常放假时间,学生外出,需要请假条或家长接送,方可离校。
但是本案事发当天为星期四,并非节假日。
小黄在未经请假程序,或者与其家长联系的情况下,身着校服从学校后门离开学校。
在此期间,学校的管理人员没有查验其离校手续,没有及时阻止其非正常离校,导致其在没有请假条,或者家长接送的情况下,脱离了监管。
根据以上规定,足以认定本案学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据此判决学校承担小黄死亡25%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小黄死亡,主要责任在于其自己,应当依法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本案中,女学生小黄虽然只有14岁,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作为已满14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小黄对于自己的人身安全及行为后果,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及判断力。
特别是对溺水的危险和严重后果,应当知晓。
同时小黄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也没有对她起到足够的关心和教育,也是造成小黄意外死亡的重要原因。
因此本案小黄溺水死亡,其自己和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
相应的,本案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侵权行为,属于次要原因。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本案小黄溺水死亡,主要责任,应由小黄自己和父母承担。
三、本案学校投保了校园责任险,发生了保险事故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和保险公司,签订了校园责任险保险合同。
该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的投保人为学校。
根据双方的约定,该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保险责任限额为82万元。
小黄意外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本案经法院判决,学校承担小黄死亡25%的赔偿责任,即20万余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最后,对于本案,有网友提出,作为被告,学校主动认错,大方承认自己有责任,这是非常少见的。
但是,原来背后赔钱的,不是学校,而是保险公司。这套路,一般人,是看不明白的,你如何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