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中遗留问题的报告
中央统战部
中央调查部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
公安部党组
民政部党组
解放军总政治部
(1982年11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
中央书记处:
遵照×××同志对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批示精神,我们几个部门于8月12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了湖南、湖北、四川、云南、内蒙、新疆、青海七个省、自治区和北京、昆明、乌鲁木齐三个大军区参加的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座谈会。与会的同志认真学习了中央关于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一系列指示,进一步认识到认真执行党的“既往不咎”的政策,对恢复和提高党的信誉,发展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完成祖国统一大业,都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会议着重就当前亟需明确的政策性问题和急待解决的遗留问题,特别是对人民法院复查和劳改单位的安置工作进行了反复讨论,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撤销六部(院)统发文〔1980〕002号文件中关于对建国初期审理的起义、投诚人员案件一般不再复查的规定。对起义、投诚人员案件,应按照1979年1月《中央批转<关于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发〔1979〕6号文件〕的规定,凡是未进行复查的,不论本人或其家属有无申诉,都要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原处理单位进行。被人民法院判刑的由人民法院复查;被公安机关予以劳动教养或管制的交由公安机关复查。
对起义投诚前的历史问题,必须严格地按照党的“既往不咎”的政策,不论其历史罪恶大小,均不应加以追究。凡因追究历史问题造成的各种错杀、错判或错误处理的,应一律予以纠正,结论不留尾巴。
起义投诚后,凡因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或其他刑事犯罪被判刑,经复查证据确凿的,应维持原判;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因历史问题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应予以纠正。
二、目前被错判、错处理的起义、投诚人员,经复查纠正后,还有五千人尚未得到适当安置。这部分人主要是长期在劳改单位就业,现已年老体衰,离开劳改单位无法生活,由社会安置又有困难。对这部分人原则上各地应采取包下来、养起来的办法解决。
1.中发〔1979〕6号文件下达以后,已离开劳改单位和现仍留在劳改单位的起义、投诚人员,经复查纠正后,一律由其原所在劳改单位为他们办理转为正式职工手续。现已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职、退休手续;愿意回原籍的,除京、津、沪三市外,各地应该主动接收,准予落户。
2.中发〔1979〕6号文件下达之前离开劳改单位,原无公职的起义、投诚人员,不再办理退职、退休手续。现生活确实困难的,应由其当地县人民政府负责补助,每月发给二十元至二十五元的生活费。
3.在劳改单位就业的起义、投诚人员,“文革”期间被扣发的工资,按照中发〔1979〕6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发。
4.起义、投诚人员被错杀和被错判而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复查纠正后,其遗属生活确实困难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关于在落实政策中,在职的起义、投诚人员工资级别偏低和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享受离休待遇等问题,我们意见:
1.在职的起义、投诚人员,凡符合这次全国调整工资级别条件的,都应予以调整。
2.在起义投诚中有重大贡献或对台湾有较大影响的起义、投诚人员,工资确实偏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做适当调整。对居住确有困难的,给以适当解决。
3.凡是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起义、投诚人员,起义投诚后,在我军或地方政府工作,享受干部待遇,现在仍是干部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执行。
起义、投诚人员,起义投诚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起义投诚之日算起。起义投诚后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四、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所需经费,按照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属于地方的,由各省、市、自治区解决。其中补发工资的金额一次解决有困难的,可分期解决。
军队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所需经费,由各大军区、各大单位后勤财务部门解决。
五、建议中央党政军各有关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和各大军区,对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认真的检查。表扬好的,批评顶着不办的,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向中央写出报告。
三年来的经验证明,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关键在党委。虽然处理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遗留问题的难度较大,但大多数地方人数不多,只要各级党委把落实这项政策的工作摆到议事日程上来,认真抓下去,问题就可以逐步解决。各级党委一定要抓紧,进一步提高对落实政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继续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快工作进度。特别是那些明显落后了的单位,更应加强领导,抓紧进行,力争尽快作到合情合理的圆满解决。
六、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工作由中央落实台属台胞和起义、投诚人员政策领导小组领导。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333:关于解决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中遗留问题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