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VC考核,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指标

木基研究 2024-08-14 19:00:43

日前,《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简称《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正式公布,并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后全国首个将科技与金融结合设为专章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创新性地提出了设立长周期创投基金、发展耐心资本、拓宽基金退出渠道等一系列新举措。

《条例》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阐述“科技金融”,包括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等,建立起一整套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整个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保障科技创新的“源头活水”。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国有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考核,提出了非常具有示范性意义的举措,母基金研究中心摘取相关重点举措并分析解读如下:

先来看最关键的有关国有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的考核部分。《条例》不仅对投资期和退出期进行差异化的考核指标设置,且强调了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现在,很多国资LP为退出“批量”起诉GP,而LP压力传导至GP,创投机构密集向被投企业发起回购诉讼。这种到期刚性退出的政策,对基金持续运营、对被投科技企业持续经营都已经构成了显著的负面影响。因为科技创新需要极大的创新热情,要敢于颠覆式创新。专业投资机构也必须敢为人先,在非共识阶段做出投资决策,并用10年为期的募投管退完整周期验证自己的投资理念,建设产业赋能能力。在某种意义上,在构建“耐心资本”方向上,政府引导基金、国资在基金到期后的“刚性退出政策”并未体现为耐心资本的表率作用。因此,建设完善相关的容错机制、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至关重要。

此外,关于绩效考核周期问题,业内早有讨论,不少国资基金管理人向母基金研究中心表示,当前以年度为单位的考核或评价过于频繁,造成了较多的工作负担,按照基金存续的不同周期来划定考核频率或是更为科学的处理方式。

母基金研究中心认为,广东此次《条例》是非常具有示范性意义的举措,一直以来,国资基金的考核与评价,都是业内关注的焦点问题。

我们认为,股权投资是风险投资,尤其是科技创新股权投资“投早投小”的风险大,出现项目失败也是可能的,但只要管理规范、投资稳健及盈利满意的,则要宽容少数项目的投资失败。对母基金而言,基于科创投资的规律和特点,不仅要对母基金管理人“宽容错”,更要对子基金管理人“宽容错”,才有利于更好发挥投资积极性,更好践行“投小、投早、投科技”,支持创新创业。

6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简称“创投17条”),提出“优化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改革完善基金考核、容错免责机制,健全绩效评价制度。系统研究解决政府出资的创业投资基金集中到期退出问题。”“落实和完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资创业投资管理体制和尽职合规责任豁免机制,探索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进行考核。”

6月26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会上,国务院国资委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局局长王海琳介绍,下一步,国资委将立足自身职责定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同,在放宽规模限制、提高出资比例、注重整体业绩和长期回报考核,明确尽职免责容错条件等方面,给予中央企业创投基金更大支持。

本次广东的《条例》,就充分体现了上述原则。

近期,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优化国有资本考核与评价机制,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长周期考核评价机制,强化“募投管退”全流程管理。深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化运作试点,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内部实施有效的管理人员约束和激励机制,并与投资效益相结合,持续探索跟投、评估、事前约定股权退出等创新。优化评估管理,允许评估备案管理单位制定估值管理制度,科创类项目投资以估值报告为价格参考依据。落实尽职免责,对科技领域投资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决策、规定实施,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

据母基金研究中心统计,当前业内的尽职免责与容错机制正不断完善,表现为给予创投机构投资风险补贴、设置较高的基金容亏率、出台对基金管理人本身的尽职免责政策等。

首先,越来越多地区出台相关政策,给予创投机构投资风险补贴。例如,山东、武汉、南通、扬州、无锡、合肥、滁州、西安、深圳等多地均出台了类似的政策条款,针对风投机构的损失予以补偿。“政府敢分担,资本才敢投”,给予早期科创项目投资风险补贴,有利于破解投资机构“不想投、不敢投“的困境,助力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跨越“死亡谷”,助力硬科技成果实现转化。

其次,关于基金容亏率,多地开始探索相关实践,设置较高的亏损容忍率。例如,近期,成都高新区发布了全生命周期投资基金运营体系,对各类投资基金明确亏损容忍的尺度——种子、天使、创投、产投、并购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容亏率从80%到30%进行设置,市场化基金的容亏率设置为20%。

另外,当前母基金行业对基金管理人本身的尽职免责容错机制也在完善。越来越多引导基金将尽职免责写进了管理办法,例如,今年上半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东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比此前的管理办法,本次最大的一个修订调整,就是在第三十九条增加了尽职免责的详细措施,明确了六大类尽职免责的具体情形,相关部门及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相关情形的,依法依规依纪免予责任追究。

我们认为,此类容错机制的设置十分有必要,期待国内更多引导基金健全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更好发挥管理人的投资积极性。

政府引导基金必须具有相应的包容性。创投行业具有天然的风险,再优秀的基金管理人,也无法保证基金绝对的成功和绝对的回报,基金出资人和基金管理人高度利益一致化的制度设计,已经给基金管理人提供了足够的动力,而基金管理人队伍高度的信誉积累和追求,在信息充分公开的情况下,表现不佳的基金管理人,无法完成后续基金的募集,就是对基金管理人最大的惩罚。基金行业本身,就具有很好的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政府引导基金,对表现不佳的参股子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应该具有充分的包容性,只要在引导基金引导带动放大作用得到了充分的落实的情况下,政府出资部分引导社会出资共同对国家创新战略给予了支持,依然具有十分重要的贡献和作用。

并且,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是行政化管理的财政资金,与市场化运行的创投资金的转换器和链接口。作为一种政府资金新的运用方式,政府引导基金的具体管理人员,承担了上下两个方面的巨大的压力。财政对引导基金的出资和管理,应该具有财政和市场化运作的双重属性,对于引导基金的考核和评价,应该着重从引导基金管理的规范性和长期绩效为主,只要引导基金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相应的制度,审批选择了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并确保引导带动的社会资本的足额到位,同时监督所有的资金都按照投资方向的要求和约定,只要个人没有廉洁方面的问题,都不应该进行追责。

此外,广东省本次发布的《条例》,也体现出对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鼓励,如鼓励设立长存续期限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商业银行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以及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按照有关规定为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提供长期资金支持等。

所谓耐心资本,“耐心”这两个字是关键,稳定性和长期性是其内在要求。所谓“耐心资本”就是主动地、能够提供长期地支持,能够穿越周期,对于风险高度容忍、对于失败高度包容的资本。这样的资本才能适应科技创新的周期非常长、不确定性非常大、失败率非常高的特点。

未来,我们也期待着国内更多地区能够优化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业绩考核、激励约束和容错机制,驱动更多资本成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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