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2·16交通事故查明:货车与电动车相撞,电动车司机当场死亡

中国工程报 2024-06-27 11:13:20

6月25日,罗平县人民政府公布《罗平腊山“2·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2月16日17时31分许,在罗平县腊山花海大道嘉禧建材城门口发生一起造成1人现场死亡和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余元。

经调查认定,罗平腊山“2·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何XX驾驶桂B2CXXX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念XX驾驶云D77XXX号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横过机动车道时对来往车辆观察不足,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且未下车推行,导致念XX所驾车车头与沿花海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何XX驾驶的桂B2C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左侧蓄气罐部位相撞,相撞后念XX倒地被该重型厢式货车左后轮碾压,造成念XX当场死亡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重型厢式货车及驾驶人等情况

1.肇事重型厢式货车:桂B2CXXX号(临时行驶车号牌)

肇事车系白色“乘龙牌LZ5180XXYHXXXX型”重型厢式货车,发动机号:S06P3020XXX,车辆识别代号:LNXBEG089RL801XXX,该车于2024年2月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为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21日,核定载质量为9170kg,实际载质量4320kg。

2.柳州市XXX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2MABXJADXXX(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黄X,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销售等﹞,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22年9月19日,住所:柳州市学院路50号鑫中联大厦1栋1单元XXX号,经营场所:柳州市柳东新区发展大道南端与曙光大道交叉口西北角XXX地块“一照多址企业”。

3.驾驶人:何XX,男,汉族,小学文化,45岁,身份证号码:450221197909231XXX,户籍地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县进德镇白山村XX屯XXX号,工作单位:柳州市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约驾驶员),持有驾驶证号为:450221197909231XXX、档案编号为:450200167XXX的“B2D”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2021年11月30日至长期,驾驶证状态:正常。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罗平和谐[2024]法医毒检字第005X号)鉴定意见:送检何XX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二)肇事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等情况

1.肇事电动自行车云D77XXX号肇事车系黄色“小刀TDT22336Z”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编号:189032304146XXX,电机号码48V400W-W0123061762XXX,机动车所有人:念XX,该车于2023年9月13日在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

2.驾驶人念XX,女,6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640116XXXX,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大水井乡革来村委会XX村XXX号。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罗平和谐[2024]法医毒检字第005X号)鉴定意见:送检念XX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三)事故路段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罗平县花海大道嘉禧建材城门口路段,现场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师宗县,北至罗平县板桥镇,由道路中心隔离绿化带划分为双向六车道,由东向西方向依次为机非混合道、机动车道、机动车道、道路中心隔离绿化带、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机非混合道,宽分别为350厘米、370厘米、350厘米、600厘米、350厘米、350厘米、360厘米。

2.现场路段道路西侧有一路口至罗平县嘉禧建材城,道路东侧由北向南有两路口,分别至罗平县金圭大道、平安停车场。现场路段纵向线型为直线,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16日17时30分许,念XX驾驶云D77XXX号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曲靖市罗平县花海大道嘉禧建材城门口路段由东向西横穿花海大道时,其所驾车车头与沿花海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何XX驾驶的桂B2C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左侧蓄气罐部位相撞,相撞后念XX倒地被该重型厢式货车左后轮碾压,造成念XX当场死亡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对遇难者家属进行安抚,保持了社会稳定,目前遇难者遗体已火化并于2024年3月4日入葬罗平县望城坡公墓,理赔工作已完毕。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余元。

四、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念XX驾驶云D77XXX号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横过机动车道时对来往车辆观察不足,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且未下车推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事故直接原因。

2.事故间接原因:何XX驾驶桂B2CXXX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念XX驾驶云D77XXX号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横过机动车道时对来往车辆观察不足,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且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④之规定,认定念XX(事故中死亡,经云南省罗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第2024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念XX的死亡原因分析为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何XX驾驶桂B2CXXX号(临时行驶车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⑤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过错,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何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责成何XX积极配合死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并进行相关赔偿(已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建议由柳州市XXX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柳州市XXX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如实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死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并进行相关赔偿并履行到位,该公司履行了企业主体责任、法人黄X履行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经事故调查组讨论决定不再作出处理。

罗平腊山“2·16”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6月11日

(信息来源:罗平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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