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在我国,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告知真实情况、不向行政相对人人公开信息的行为,实质上是剥夺了当事人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和机会,即剥夺了当事人基于知情权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如果知情权只是一种权利宣示,而不能真正予以实现,尤其是在被侵犯后不能得到及时的补救,那么权利本身的实际意义就会大打折扣。近日,家住浙江省的骆先生对知情权就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
案件背景
骆先生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某地合法承租公房,因塔山片区22号地块项目,骆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地补偿工作中,骆先生积极配合,但相关部门以不符合房改政策为由,没有对他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自己的房屋明明是合法承租,怎么就不符合房改政策了呢?骆先生马上对征地项目产生了质疑。为核实该区域房屋征收行为的合法性,2023年11月1日,骆先生向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办事处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案涉项目房屋征收的分户补偿情况。2023年11月18日,骆先生收到了街道办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书》以征收部门与其他征收户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涉及个人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决定不予公开。
先是说自己的房子不合房改政策,申请信息公开又遮遮掩掩,骆先生马上就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猫腻儿”,在多方打听之下,骆先生了解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门为被拆迁人说话,于是找到该所资深律师孙明堂,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维权过程
1、律师分析
孙律师认为,案涉项目房屋征收的分户补偿情况不属于个人隐私,而是征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即便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个人隐私,但也并不代表全部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区分处理后向申请人公开。在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个人隐私权存在“可克减性”,在公共利益足够重要时,第三方的个人隐私权应进行必要的让渡。本系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实体程序均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为维护骆先生合法权益,孙律师帮助他向贵绍兴市越兴区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2、复议过程
街道办辩称:第一,答复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符合事实、内容适当。因所有被征收户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分户补偿明细,涉及到各征收户的个人隐私,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据此可不予公开。第二,答复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申请人就同一信息向街道和区政府同时申请信息公开属重复申请。综上,答复人作出的答复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符合法定程序。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区政府采纳了孙律师的意见,认为街道办的《告知书》存在程序问题,最终做出决定:塔山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1月16日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绍兴市越城区塔山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
在明说法
在我国,哪些信息不能依申请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也就是说,凡是涉及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机关都可以拒绝公开,只不过要向行政相对人阐明理由。作为老百姓,我们可能对一些材料的性质产生疑问,无法确定究竟可不可以公开,这时一定要咨询律师,不要闭门造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