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从兴趣班“溜”入另一培训场所磕坏门牙,谁来担责?

京法网事 2024-08-16 19:33:16

为了促进孩子全面发展,家长们利用假期给自家神兽报名跆拳道、舞蹈等课外项目,本为强身健体,然而孩子意外受伤,责任由谁来担?

案情回顾

妈妈带着将满8周岁的小英

在武术培训班上课

课间休息

妈妈和老师沟通续费事宜

小英“溜”入隔壁舞蹈教室玩耍瑜伽球

一会

小英拿着断掉的半颗门牙哭着跑了出来

小英父母说:

要求武术老师大亮、强强武术培训机构以及舞蹈教室管理者美美舞蹈机构对牙齿断裂一事承担责任。

强强武术培训机构说:

小英不是在武术培训期间摔伤、也不是在武术教室内受伤,且事发当时监护人在场,我机构不承担责任。

老师大亮说:

我作为上课的老师,多次提示学员不要进入舞蹈教室,小英在其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入舞蹈教室玩耍导致牙齿受伤,我不应承担责任。

美美舞蹈机构说:

舞蹈教室门口贴着非学员禁止进入的标识,我们也尽到相关提示义务,小英受伤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

裁判结果

强强武术培训机构:老师大亮在课间休息时未将小英带至家长处,交其家长监护;小英私自进入舞蹈教室玩耍过程中,强强武术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未进行任何劝导。因此,应对小英损害后果承担70%责任。

小英方:小英已将满8周岁,具备一定的规则、安全及辨别意识,其私自进入隔壁舞蹈教室玩耍,具有一定过错;小英的母亲作为在武术场地的监护人,因和老师沟通续费事宜,疏于对小英的照护,监护不力。小英方应对本案损害结果承担30%的次要责任。

老师大亮:其系强强武术培训机构的授课教师,工作期间没有尽到管理、照顾义务,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强强武术培训机构承担替代责任。

美美舞蹈机构:强强武术培训机构和美美舞蹈机构是独立法人,双方在独立教学场所开办培训班;美美舞蹈机构工作人员曾告知强强武术培训机构禁止武术培训班学员进入舞蹈教室;事发时,美美舞蹈机构工作人员并未在场。故不应苛责其对于武术培训班学员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经延庆法院审理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上课及课间休息时,教育培训机构均应尽到谨慎的教育、注意、看护及管理义务,对活动场地情况、学员身体健康状况及行动轨迹进行全面了解,对安全隐患及学员可能遇到的人身危险进行提示。否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受教经历、性格特点、生活习惯等最为了解,未成年人课间休息时,作为在场监护人,本应尽到管理、照顾、提示义务,但小英母亲未能尽到审慎的监护义务,可以减轻教育机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延庆法院

编辑:王宇阳 肖飞

审核:张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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