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社会广泛关注的南京女大学生被人诱杀案迎来了“最终章”!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年5月7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案主犯洪峤执行死刑。
2022年6月2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判处洪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洪峤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法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洪峤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受害人李某月
南京渣男洪峤,因为情侣之间的一点争吵,就精心策划,与他的另外两个马仔合谋作局,将自己的女友、刚刚毕业的女大学生李某月诱骗至西南边境勐海县,而后在一片树林中由两个马仔动手残忍地杀害。可谓心狠手辣、令人发指、罪大恶极!
案件告破,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洪犯及代理律师以“本人不在案发现场,没有直接杀人”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法院改判无罪。后又提出患有精神分裂症,请求司法鉴定。均被二审法院识破、否决和驳回。
公诉人用大量铁的事实证明洪犯就是这起杀人案件的主谋首犯,他仅仅是为了逃避司法嫌疑而在实施杀人的时候刻意远离作案现场,纯粹是制造某种“假象”、放“烟雾弹”,以蒙骗公安机关对他的打击。
首恶嫌犯洪峤
洪犯具有强烈的杀人主观故意,也具备清楚实施杀人犯罪的事实行为。他亲自策划、亲自测验各种方法,并且亲自挑选勾画好作案的路线、实施地点时间,与他的两个马仔多次“模拟演练”。最后,为了让死者“安心赴死”,他又亲口编造了一个近乎完美、令死者无法起疑心更无法推脱掉的理由,将其诱骗至勐海,再由两名马仔动手。——可以说,他虽未直接动手,但其罪恶程度已与直接动手无异,甚至更为卑劣下作!依法应认定为主谋首犯,判处其死刑是应有之义。
该案主犯被依法执行死刑,可以告慰死者的在天之灵,也可以聊以慰藉死者亲人伤痕累累的心。“正义不会缺席”,案件就此尘埃落定,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反社会人格的洪峤罪有应得,另一个蛇蝎女子叶诚尘的命运也备受公众瞩目。
上个月6号,“重庆姐弟被生父从楼上摔亡”案在重庆市高院二审开庭。
重庆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姐弟坠亡案
此番庭审超过了13个小时。
上诉人张波、叶诚尘及其辩护律师和出庭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条与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但是法庭没有“当庭宣判”,而是“择期宣判”。
直接凶手张波罪大恶极该杀该死,人们针对这点不会有分歧;分歧主要集中在另一名犯人(上诉人)叶诚尘的量刑上,她是否适用一审的死刑判罚各方还存在争议!
重庆叶诚尘与南京洪峤既有相似点,更有不同处!
一、两人有四点相似或相近其1、两人都是挑拨教唆他人犯案,他(她)们自己的确没有直接动手杀(摔)人。
其2、案发时,两人都不在现场。叶犯甚至案发前后相当时间都没有在张波家周围出现过。
其3、两人犯案都是因为生活的琐事引起,手段毒辣、无不骇然,性质恶劣、人神共愤。
其4、两人都具有“反人伦”、“反社会”的心理情结或倾向,有恃无恐地挑战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
二、两人又有三大显著的不同其1、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和所处的地位不同
毫无疑问,洪犯是异地诱杀女友凶案的唯一发起者、策划者,也是杀人事件的主谋,是首恶元凶。
而叶诚尘则是摔死幼童案件的共同提出者和参与者,是案件共犯,无法认定其为主犯。
其2、各自在案件中与直接实施者的身份关系不同
洪犯不仅仅是教唆胁迫凶手,更是雇佣、指使和利诱实施者,实质是“雇凶杀人”。他利用两个马仔对他的盲目崇拜和迷信,出资订购往返机票,承诺给他们酬劳,指令他们按他的意图和周密计划杀害李某月。
而叶犯则是口头挑逗教唆,利用张波欲与其结婚的想法和吹“枕边风”的功效,威胁逼迫张波除掉两个年幼孩童。她与张波并不存在“雇佣”的关系。
被执行死刑的洪犯是狂热的军事迷
其3、两人对案件介入的程度和主导的作用不同
很明显,洪犯从始至终都是亲自策划、亲自下场、全程参与(除了刻意避开出现在案发现场外),是案件核心的策划、导演兼制片人,全程主导、全程组织、全程推动并监控事件的每个进展动态。
叶犯则只是威逼利诱张波,也与其谋划了一些实施细节。但是作为一个健全的成年人,张波完全可以断然拒绝女友这种“反人伦”的恶毒主张和建议。做与不做,决定权在张波,而非叶犯。从法理关系上讲,叶犯不具备整个案件的主导权,她在“重庆姐弟坠亡”案件中介入的程度并不深切,仅限于“口头言语、输出刺激”,她有主观动机、无实质犯罪行为。
因此,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南京洪峤被执行死刑是依法有据、罪刑相当的体现。而重庆叶诚尘一审判决略显过重,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更有说服力。
不知诸位认同这种比较分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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