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风险多,上市公司刑事风险防控之骗贷、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涵涵聊社会 2024-04-03 01:34:56

上期文章陈律师为大家分享了上市公司如何规避集资诈骗罪,今天陈律师为大家分享上市公司在融资的过程中可能触碰的另一个罪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一个罪名,目的是遏制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骗取贷款等不良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有序发展。上市公司在融资过程中一定要审慎把握好方向和界限,选择信誉良好的合作伙伴,避免被牵涉进本罪的共同犯罪之中。本罪的知名案例是肖某明骗取票据承兑案,肖某明是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部长,其在任期间私自挪用公司的4800余万元款项以及1.7亿余元承兑汇票归个人使用,并帮助姚某龙用虚假文件骗取银行票据承兑1.4亿元,二人均获重刑!

上述案例给大家结结实实提了一个醒,那么到底什么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呢?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重大情节的行为。所谓“欺骗手段”是指行为人在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贷资金、信用时,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了客观事实,骗取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

下面,陈律师依旧结合相关案例,从为被告人辩护的角度,为大家分析一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一、从构成要件角度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成立与否

从侵犯客体来看,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如果被告人触犯了本罪,就是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这是符合本罪的立法原意的。从这一方面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侵犯的是个人的财产权,则不会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处注意构成本罪要采用欺骗手段,如果被告人所描述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就不是采用欺骗手段,检察机关的指控也就是错误的。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本罪的通常是贷款人,但是如果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话,也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因此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选择正确可靠的合作对象非常重要!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但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被告人主观上有将贷款等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其他类型的犯罪,如贷款诈骗罪。当然,如果被告人没有欺骗银行等金融机构,其描述的客观事实只是因为后续经营发生了改变,则显然不构成本罪。

二、从立案标准角度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成立与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以欺诈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应予立案追诉的四种情况:(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据承兑、信用证、保险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险等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注意,以上情况只要涉及其一就可以构成本罪,在数额上,本罪的起刑点较高,如果被以本罪追诉,一定要注意金额的计算要准确。

三、本罪的罪与非罪问题探讨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的是金融创新问题。我国目前企业融资的途径还非常有限,这导致不少小微企业经常面临资金不足而又无处融资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银行为了能够取得贷款利息以及方便企业贷款,开创了一些新的金融产品,比如高额信用卡,让小微企业以这种形式取得资金来源。但是其中涉及的问题也显而易见,小微企业的经营具有不稳定性,在取得相关款项时所描绘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会发生逆转,甚至于贷款时截然不同,企业一旦还不上钱就容易涉及此类犯罪。因此在尝试新的金融产品时一定要注意甄别情况,做好风险评估,避免涉及此类犯罪问题。

到这里,陈律师就将结合案例将本罪的辩护要点为大家讲解完毕了。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联系陈律师。我将为您提供最细致的解答!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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