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寺院参与志愿服务的居士们,常常会面临一个共同的疑问:面对僧侣用餐后剩余的食物与供奉的水果时,究竟应如何处理?
尤其是当这些供养品被分配给师父们,若师父把一些供养再转赠给居士是否违反了宗教戒律呢?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够心安理得地接受这份来自修行之地的东西?
文/圣严法师
依比丘戒及比丘尼戒而言,若以十方信施所供的常住物品,私自馈赠、取用,不论物件是谁、理由如何,均犯偷盗戒,而且是偷了十方僧物,至少也是现前僧物。所谓十方僧物,是属于十方所有、一切僧众所有的。所谓现前僧物,是属于现在共住一寺的僧众共同所有,比偷盗个人物品的罪过要大得多。所以出家人,不得私取公物自用,当然也不得私取公物施予居士。
出家人如果为了取得居士的欢心,希望得到居士更多的供养与护持,而以任何物品馈赠,不论是私有或常住公有,凡是馈赠予居士,都犯了“污他家”罪。所谓污他家,是以染污心,馈赠物品给在家人。
至于居士在两种情形下,可接受寺院的馈赠。
第一、在贫病急难时,接受寺院的布施、救济。救济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物质和金钱的,一是精神和佛法的。既然可接受佛法的救济,当然也可接受物质的救济,在接受救济而度过难关之后,再来供养三宝、救济他人。此在中国佛教史上,也曾经盛行过这样的慈济组织。第二、在为寺院工作并且又必须维持家庭的生活者,当以工计酬;若发心义务为寺院工作,又不便自带食物或到寺院自炊,当然可由寺院供给膳宿。
中国古大德还特别叮咛:对于在寺院工作的人,要给予较好的饮食,甚至支付较多的工资。通常寺院的生活清苦,恐怕工人由于饮食不惯,而起嗔嫌。至于寺院有多余的物品,既无特定的物件布施,也无法去换取金钱之时,在家居士也当以欢喜心来接受布施,以免造成物品的浪费和抛弃。
因为中国寺院和印度寺院的生活方式回异:印度寺院没有厨房,不得自炊;中国寺院自古以来,都是储粮自炊,特别是遇到法会时,信众也在寺院中用餐。这种风俗固然与印度的佛教不合,但在大乘佛教的化区,不仅中国、韩国、日本也是如此。参与法会的在家信众,于寺院中饮食,乃是普遍的现象。此乃有其实际上的必要,最初可能是由居士们自己在寺院中合办饮食,后来就由寺院主办,而其经费,依旧是来自在家的信众。为了便利信众起见,这也是佛教大众化、普及化的形式之一;不过倘若寺院是仅仅供人吃饭,而无佛法可闻,也无佛事可做,变相成了大众化的素食餐厅,那就本末倒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