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发(1991)3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建立起来的,各地实际执行的时间大概为1992年,但由于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实施方案,都是由各地自行建立的。
在企业职工最早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可以追溯到1986年,按照当时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凡是新招收录用的职工,从原来的固定工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由于当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也是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不再招收全民所有制的正式职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以前的正式职工享受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政治待遇,但最大区别是原来的正式工不缴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比例为3%。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雏形。
但由于当时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再加上劳动合同制的职工工资比较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含国家规定加发的其他补贴、补助)、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这个待遇的领取方式其实和当时的正式工是没有差别的。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以后,各地的实施细则也开始发布并执行,直到1997年国发(1997)26号文件正式发布,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才正式开始建立,将养老保险分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两个部分。
个人账户建立,养老金计算也是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精神执行,直到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以后,才有现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比例、养老金计算办法等。直到现在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个人账户划入的方式、养老金计算办法,都是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的精神来执行的。
按照各地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有的地方将1996年1月1日作为个人账户建立的分段时间,也有的地方是延迟到1998年的7月1日,比如广东等地。但全国多数地方是将1996年1月1日作为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在各地的养老金计算中,分为累计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三个部分。
累计缴费年限包括了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建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等。累计缴费年限是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个人账户建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是用来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使用的。
现在很多人都在私信我,他们认为自己在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缴费年限能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如果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自己是不是会吃亏?我这篇文章的目的主要就是解答网友的关心的这个问题。
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包括了劳动合同制工人阶段的实际缴费年限,也包括国有企业正式职工1992年之前的视同缴费。由于劳动合同制职工是从成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开始,单位和个人就要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只有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国有企业的正式工,是从1992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有的地方是可能是1993年左右,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实施之前的正式工龄就要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那么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哪一种计算方式对职工更有利呢?
我认为,凡是1992年之前,包括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相比,其实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价值都是一样的。相反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有实际缴费年限的人,由于个人账户部分要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一样,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比只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要多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所以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比视同缴费年限更有优势。
综上所述,1996年1月1日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之所以要和视同缴费年限一到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最主要的原因这是对个人账户建立之前,职工工资比较低,缴费基数比较低,划入个人账户的余额比较低,是对个人账户养老金偏低的一种补偿办法。所以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虽然缴费基数不高,但既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价值,还要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其实比视同缴费年限更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