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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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最高院:哪些情形不应纳入失信人名单?可以这样申请纠正或解除!》中对如何申请纠正或解除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方法和路径。
法律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因此,在纳入失信人名单的同时,被申请人也会被限制高消费,受限后将不能乘坐飞机、高铁或动车,以及其他消费活动。
那么对被限制高消费有异议的如何申请纠正或解除?
首先,如果认为自己不应该被限制高消费,需要直接向作出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法院书面提出纠正申请。在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理由和事实依据。例如,如果是因为身份信息被冒用导致被错误地限制高消费,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信息等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与相关案件没有实际关联,不应成为被限制高消费的对象。
执行法院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会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理由成立,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如果理由不成立,则会决定驳回。
如果当事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原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
除了通过上述常规的异议申请途径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解除方式。比如,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这是最直接的解除方式,只要能够证明债务已经清偿,就可以依法申请解除限制。
另外,如果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例如,被执行人因业务需要必须乘坐飞机前往外地签订重要合同,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对于单位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人员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相关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比如,被执行人能够证明自己仅是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与决策,对公司债务不知情且未参与,同时提供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材料证明其与公司无资金往来,并作出承诺在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后只以个人财产进行消费等,经法院审查属实的,也可以获得准许。
综上,对被限制高消费有异议时,法律规定了相关的救济途径,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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