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购到“星期狗”,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12 06: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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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狗”,顾名思义,即在交易前就带有疾病但看起来健康的宠物狗,在买家带回家后,不多时就出现咳嗽、吐血、呕吐等症状,且治愈率极低,一般活不过七天。

对于养狗者,买狗时最害怕买到“星期狗”,尤其是通过网络渠道,在悲伤之余,又该如何维权?鲤城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因网购宠物狗引起的案件,或许能对消费者在面临这样问题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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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6月初,孙某逛淘宝时浏览到某宠物店的线上店铺,经双方对狗的品种、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孙某满怀期待地支付了购买款1500元。2023年6月8日,孙某收到该宠物店寄来的幼狗,当天即发现该幼狗存在呕吐、腹泻等情形。

孙某随即将该情况转达给宠物店,经安排医治无果,幼狗不幸于隔天死亡。悲痛之余,孙某怀疑商家可能在交易时隐瞒了幼狗的真实健康情况,而宠物店对此予以否认。后经尸检,发现该狗携带犬细小病毒、犬冠状病毒。孙某遂向鲤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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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鲤城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店家作为宠物售卖方,应依约向孙某交付健康状况良好的宠物狗。而该店向孙某邮寄交付幼狗时,并未随附相关的接种疫苗证明材料。结合次日幼狗死亡后即被查出犬细小病毒阳性,宠物有较大可能在未托运寄出时已患病,而店家却向孙某隐瞒案涉幼狗真实情况,推定其具有实施欺诈的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院最终判决,宠物店应向孙某返还购犬款1500元、狗粮款750元,并支付购犬款三倍的增加赔偿款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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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鲤城法院在此提示:为避免购买到“星期狗”,消费者务必要求商家提供相应的接种疫苗证明。在收到宠物的第一时间,如果发现宠物有异常表现,要及时收集取证。此外,一定要通过正规的平台交易,避免私下交易,以免诉之无门。而宠物店商家则要诚信经营为本,勿因小利而失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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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鲤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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