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规定不能按要求完成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那么,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业绩不达标为理由辞退员工是否违法呢?
案例介绍
2015年10月,甲入职某司,2019年3月,甲突然无法正常打卡,与领导沟通后得知其考核结果排名靠后,属于“业绩淘汰”范围,公司称需为甲进行培训和调岗,甲对此结果不同意,公司随即以拒绝调岗和旷工将甲的劳动关系解除。
法院裁决
案件审理中,甲方律师要求公司出示业绩考核制度送达到甲的证据,要求证明“业绩淘汰”的计算依据,要求公司提交对甲进行业务培训的记录等等详细证据清单....但公司方不能对解除的事实及程序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被认定违法解除,裁决公司应向甲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但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许多企业通过调整工资构成及比例,实行“业绩淘汰”制度,刺激从业者不断“优化”。但需要注意,用人单位虽然享有自主经营管理权,但完善、规范绩效考核制度,对业绩未达标的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帮助劳动者提升专业技能,从而促进劳动者个人能力与用人单位效益共同提升,这才是合法高效的管理手段。
金网科提示
北京金网科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昱辉律师提醒您,如何应对单位的调岗?
单位口头通知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单位书面通知,则需积极做出拒绝的回应,并保存相应的证据。
单位收到员工拒绝调岗回应后,会做出以下举动,直接以不服从公司管理辞退,员工收到辞退通知可直接仲裁维权;如口头通知辞退,则员工需继续正常上班,并保存上班打卡工作等记录,直到达到被迫离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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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改编自金网科律师承办/参与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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