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变更,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寂静山林语者 2024-10-11 16:17:20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变更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的权利。那么公司股东变更,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呢?

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2020年8月30日,原告A公司(出租人、甲方)与被告B公司(承租人、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房屋免费租赁给乙方,租赁时间为5年,乙方所用水、电、煤气、物管、清洁等相关生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原告A公司称2018年-2022年期间,即在大壮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期间,大壮将公司大量房产以低价和无偿方式租赁给了其近亲属和关联方,被告即为大壮的近亲属实际控制。现原告作为国有公司,大壮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期间签订的无偿和低价租赁合同损害了国有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同时该合同签订时基础条件已发生变化,按合同原约定履行该合同对原告明显不公平,且违反了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上述《租赁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涉案《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免费使用涉案房屋,现原告提出因其公司股东发生了变化,涉案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要求解除涉案租赁合同。结合原告提交的裁决书等证据及法律规定,本案租赁合同不存在“情势变更”情形。

同时,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存在涉案租赁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情形,加之,被告不同意解除涉案租赁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涉案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请请求。

案号:(2024)鲁0902民初1521号

什么是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间,因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订约时难以预见的重大变化,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结果显失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情势变更常见的情形包括:政策调整、法律法规变更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条件

首先,要存在发生情势变更的事实,且该事实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事实。其次,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重大变化。合同当事人不能干扰或自己主动创造一些重大变化,以达到适用情势变更的目的,换言之,已发生的重大变化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

最后,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当合同继续履行会导致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者导致合同一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一般可以认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常见的情势变更情形

1.政府政策调整:例如国家对环保政策的严格调整,可能导致某些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幅增加,从而构成情势变更。

2.法律法规变更:尤其是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税法、劳动法等的变更,将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成本和方式,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3.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虽属于不可抗力,但如果其影响范围广泛且严重,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或无法履行,也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4.市场价格波动:价格波动影响合同履行时,要注意区分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商业风险一般具有可预见性,比如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商品价格的涨落等,但如果价格波动异常且无法预见,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则可认定为情势变更。

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因情势变更而解除的,双方对于解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若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因情势变更而完全免责,就是将不利影响完全转嫁给亦无过错的合同相对方承担,显然并不公平。因此,对合同解除造成的合理损失,双方应合理分担。

注意,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只能在当事人请求的情况下,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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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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