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上市,选择主板(中小板)有何要求呢?

涵涵聊社会 2024-03-10 21:56:45

在我国,主板、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都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上一篇文章中,陈律师为大家介绍了以“大盘蓝筹”为特色的主板上市条件。那么如果企业的上市条件不满足在传统意义上的主板的要求,那么还有没有机会在主板上市呢?答案是可以的。因为主板之下还可以细分一个上市板块,即中小企业板。在称谓上,一般叫做中小板,是指流通盘大约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创业板块。

通常来讲,中小板市场是创业板向主板市场的一种过渡。中小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差异在于中小板主要面向已经符合上市条件、成长性好、科技含量较高以及行业覆盖面较广的企业,该类企业之所以没在传统意义上的主板上市,主要是因为规模较小。创业板市场面向的是符合最新规定的发行条件,但是尚未达到上市标准的科技型以及创新型企业。不满足在中小板上市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在创业板谋求上市。

下面,陈律师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企业在中小板上市的具体条件。

(一)主体资格与经营年限要求

在主体资格上,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这是陈律师在往期经常提到的一个问题,企业不符合该条件还需要改制之后再上市,具体操作请看陈律师本系列的第二篇文章。企业的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盈利要求与资产要求

盈利要求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第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第三,最近一期不存在未补亏损。

在资产要求上,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权利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三)股本要求与主营业务要求

在股本要求上,发行前股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最近三年的主营业务不能发生重大变化。至于什么情况下属于重大变化,则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因为商业活动总是复杂多变的。

(四)董事及管理层与实际控制人要求

为了保持企业的稳定性,董事与管理层在三年内不能发生重大变化,防止出现朝令夕改的情况。最近三年的企业实际控制人也不能发生改变。

(五)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要求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同时要求不得存在过度的关联交易,尤其是交易显失公平的情况,防止股票发行之后投资者利益受损。

(六)限制行为与违法行为要求

限制行为主要有六个方面:第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即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第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第三,发行人最近一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重大不确定客户存在重大依赖;第四,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第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第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在违法行为上,企业不得有以下违法行为: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七)保荐人持续督导以及其他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其他还有在初审时,还要征求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家发改委意见等条件。

到这里,陈律师就将企业在中小板上市的详细要求为大家介绍完毕了,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联系陈律师,我将为您作出最细致的解答!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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