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股东个人车辆耗用的汽油费不得税前扣除

霖华心花 2024-08-06 12:46:53

彭怀文整理 彭怀文说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柳市税二稽 罚 〔2024〕 * 号

案件名称:广西某某雪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1.企业所得税(1)经查实,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列支个人车辆耗用的汽油、柴油等燃油费及停车费35864.60元,在税前扣除后未按规定作纳税调整,其中2020年5423.29元、2021年10624.25元、2022年19817.06元,具体为:①你单位2020年在管理费用列支个人车辆耗用的汽油费5423.29元。

账务处理具体在2020年8月记14号、8月记15号、9月记12号、9月记15号、12月记15号记账凭证反映为(摘录并汇总)借:管理费用-差旅费3839.29,借:管理费用-交通费1584.00,贷:库存现金5423.29。

②你单位2021年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列支个人车辆耗用的汽油费10624.25元。账务处理具体在2021年5月记2号、6月记2号、6月记15号、7月记1号、7月记13号、9月记8号、12月记11号、8月记2号、11月记10号记账凭证反映为(摘录)借:管理费用-汽车费7914.25,借:管理费用-交通费1240.00,借:销售费用-运杂费1470.00,贷:库存现金10624.25。

③你单位2022年期间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列支个人车辆耗用的汽油、柴油等燃油费及停车费19787.06元。

账务处理具体在2022年1月记3号、2月记4号、3月记4号、4月记3号、5月记4号、6月记4号、9月记2号、9月记20号、12月记6号、10月记2号记账凭证反映为(摘录并汇总)借:管理费用-交通费14176.85,借:销售费用-运杂费5640.21,贷:库存现金19817.06。你单位确认期内没有购买车辆,也没有租赁车辆,生产上其外购化工油蜡质类原材料与芳烃类在搅拌罐混合后生产出防锈、清洗、润滑类产品的工艺流程不需要使用汽柴油产品,生产过程不需要用到燃料油;公司同时也没有燃料油的购销经营行为发生。你单位确认该项燃油费及停车费支出实际上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黄明珍及其配偶谢华文私家车辆在日常生活中加油及停车后取得发票拿到公司报销而产生,该项支出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上述35834.60元的燃油费支出及停车费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你单位未按规定作纳税调整,本次检查......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863.01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处罚生效期:2024-07-19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第某稽查局

彭怀文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稽查案例,税务局只是让企业补缴了企业所得税,以及按规定计算滞纳金,没有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认为偷税,已经是非常仁慈了;同时,股东及其家属,在公司报销了个人消费,也没有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如果个人消费是个人投资者及其关联人的,不但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还需要视同红利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如果个人消费单据的是企业员工,满足条件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同时还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因此,本案例的税务处罚是存在瑕疵的。

下面再看看两个类似的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一:

处罚文书:吉市税稽罚 〔2023〕10号

处罚对象:吉林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昌某分公司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2019年至2021年期间,将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法定代表人谢某将自家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取得的加油费发票均以你单位名义入账,且以上车辆使用行为并非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其中2019年8,253.00元;2020年10,955.00元;2021年11,904.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存在少缴属期2020年企业所得税4,802.00元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企业财务负责人万某某笔录,用于证明该企业存在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发票所得税前扣除。

证据2:企业相关管理费用明细账、凭证,用于证明该企业存在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发票所得税前扣除金额。

证据3:企业自述材料,用于证明该企业存在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发票所得税前扣除。

(二)你单位2019年至2021年期间,将企业负责人谢某自家车辆自用产生的加油费发票入账并给与报销,谢某所得的加油款收入应并入工资收入,你单位应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2019年加油款收入8,253.00元,2020年10,955.00元,2021年11,904.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存在2019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47.59元、2020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28.65元的违法事实,已针对该事项给你单位下达责令限改通知书,你单位已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328.65元进行了补扣补缴。

处罚依据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采用将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发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手段,造成少缴纳税款企业所得税4,802.00元,定性为偷税。

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序号17第(一)款 “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的罚款2,401.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应扣未扣谢某2019年个人所得税247.59元、2020年个人所得税328.65元。

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序号24第(一)款“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协助税务机关全额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的罚款288.13元。

税务稽查案例二:

处罚文书:吉市税稽罚 〔2023〕 1 号

处罚对象:吉林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永某分公司

处罚事由:

在对你单位账簿、发票等涉税资料的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发现如下问题:企业所得税方面: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发票所得税前扣除。你单位负责人孙某某除经营你单位外,还经营一家花店,从事花卉销售的业务。由于你单位、花店的经营都需要用车,便将自家的两辆车除平时个人使用外一部分用于你单位跑业务、一部分用于花卉的销售,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取得的加油费、过路费发票均以你单位名义入账。其中2018年21,887.00元;2019年24,188.00元;2020年28,315.44元;2021年13,708.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加油费、过路费发票不应入账,其金额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2020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18,597.61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据《东北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9,298.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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霖华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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