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南。14岁女孩赵某与男子杨某订婚时收了218000元彩礼,随后赵某辍学与杨某一起生活,二人经常发生争执于一年后结束婚约。杨某起诉赵某想要回218000元彩礼,最终判决出乎杨某的期望。14岁女孩赵某认识了20岁男子杨某,二人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随后在双方家长见证下订婚,杨某给赵某21.8万元彩礼,赵某家返还18000元。订婚以后赵某辍学,并住到了杨某家。起初二人感情很好,但没过多久赵某和同学联系被杨某发现,杨某对此很不满,二人因此事发生了冲突。此后两人多次发生矛盾,在一次争吵中赵某借机回了自己家,不论杨某怎么要求都不愿意再回来,随后双方结束婚约,杨某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返还彩礼。
杨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男女因彩礼一事发生纠纷的到底应该怎样处理?彩礼纠纷中又分为已经登记结婚的和未登记结婚两种情况。1、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是否应该全额退还彩礼?《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予以支持。彩礼是民间婚俗,男方给彩礼从法律角度来讲就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行为。不同地区索要彩礼的金额也有不同,但是不管给了多少,女方收下彩礼就意味着同意以结婚为前提来交往。因此,双方如果未能结婚目的未能达成,此时若彩礼仍归女方,显然违背了当初男方给付彩礼时的本意。因此理论上来讲,只要双方未登记的,都应归还彩礼,但是实践中却有所不同。男方给了女方彩礼,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该全部归还。
如果双方没有登记但是在一起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判女方返还不超过彩礼30%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一年之内的,返还金额不超过彩礼总数的50%;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下的,一般返还彩礼的70%。如果是因男方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或者女方怀孕的,会在此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同居关系中,如果单纯以双方未登记为由,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对女方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实践中,即使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某些情况下也不会要求女方全额退还彩礼。2、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又离婚的,对于彩礼是否有规定?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未生活在一起的,或者因为男方给了彩礼后,导致生活十分困难的,这两种情况下需要退还彩礼。
①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的,离婚后彩礼不应返还。②当地没有给彩礼的习俗,离婚后男方给的彩礼会被当成普通赠予,这种情况下也不予退还。③超过诉讼时效的,彩礼不予退还。彩礼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讼诉时效为三年。赵某与杨某这件事中,经审理认为,杨某明知赵某未成年还与其同居,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当地风俗及双方同居时间等因素,酌情判赵某退还杨某14万元。赵某未成年,其家长却让她辍学与杨某订婚并同居,这件事应如何认定?《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杨某辍学时只有14岁,应该初中未毕业,如果她未完成义务教育就辍学,她的监护人就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赵某作为未成年人,父母应当起到监管教育义务,放任她与杨某恋爱并同居,赵某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杨某14岁辍学并与杨某同居,杨某是否构成了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构成强奸从重处罚。赵某与杨某恋爱,二人发生关系系自愿,如果二人第一次发生关系时,赵某已经年满十四周岁,那么这种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如果二人第一次发生关系时赵某未满14周岁,那么她就属于幼女,与幼女发生关系的,不管其是否自愿,都以强奸论处,且会从重处理。这件事中,赵某的父母放任14岁女儿辍学,并支持其与杨某订婚,没有尽到作为监护人应尽的义务。杨某明知赵某为未成年人还与其恋爱并同居也存在过失,因此最终判赵某退回14万彩礼合理合规。对于14岁少女与人订婚并同居一年,最终判归还男方14万彩礼一事,您怎么看?您的身材是否有未成年恋爱或者订婚的事?